當大家都把消費券拿去買食品時,不管對方是否能夠開立統一發票,「買食品」這件事已成為事實,所以,老闆或老闆娘一定要多叫貨,物資的確有在動起來。

問題是:雞肉供應商能不能把這些消費券向政府換現金?這我真的不懂。如果雞肉供應商可以把這些消費券向政府換取現金,雞肉供應商一定是會把這些現金存起來(不管這些雞肉供應商是小資產階級還是規模很小的農民家庭)。如果是這樣,那些真真假假的經濟學家就失誤了:消費券並未造成說甲付給乙、乙付給丙、依此類推……然後壬付給癸、癸又付給甲的流程,消費券只讓某些物資供應商賺了一筆錢。如果雞肉供應商不能把這些消費券向政府換取現金,則雞肉供應商一定會急到跳腳,因為他們手上有一堆即將要過期的消費券,難不成教這些雞肉供應商買一整個倉庫的衛生紙留給他們的孫子嗎?

二,大家把消費券拿去作 SPASPA 不是雞排,愈多人作 SPA,只會讓 SPA 店的老闆跟老闆娘賺得滿滿的。SPA 的員工,就跟郵局的員工一樣(透過郵局發消費券到我們手上,成本不高,反正郵局的人本來就在郵局工作;又不是說發出一份消費券,他們還可以額外領到勞務津貼),領乾薪,沒多賺到。SPA 的老闆跟老闆娘拿消費券向政府換現金,結果也只是把現金存起來而已。SPA 既沒有讓物資動起來,還讓小資產階級多賺到好多錢。

三千六是小數目,既不能買轎車、房地產,也不能抵押債務。所以,我認為,受惠的大多是餐飲業(跟食品供應商)以及低單價的商品(如衣服、衛生紙、掃描器)。今天,會不會有人三千六全拿去買衛生紙,然後,接下來兩年都不必再買衛生紙了——而且可以聯想到沒有保存期限的洗髮精、沐浴乳跟牙膏、牙刷?當然!

像那些小資產階級賺了一筆錢之後,又沒有多付很多所得稅,所以,我怎麼想,都覺得這八二九億回不了本。

三,大家把消費券拿去捐給慈善團體。要讓消費券刺激消費,一定得要讓消費者額外消費才行。像剛剛的第二例,消費者拿到消費券是去 SPA,沒有錯,這是額外的消費;但如果 SPA 店的老闆跟老闆娘不再作出額外的消費,對不起,整個流程就死了,整個消費券法案就會變成是讓一堆小資產階級賺到錢。如果把消費券捐給慈善團體,因為慈善團體不可能拿這一堆消費券去 SPA,因為鐵定是拿這一堆消費券購買民生物資,我們只能說,對某些很缺錢的慈善團體來說,消費券法案延後了他們寅吃卯糧的時程。對,沒有錯,我們這個社會是暫時地幫到了慈善團體;但慈善團體購買的東西依舊是食物跟民生物資,所以,依舊回到剛剛所提的:受惠的大多是餐飲業(跟食品供應商)以及低單價的商品(如衣服、衛生紙、掃描器)。

我依舊記得,當我在唸高中的時候,特別是在 1988 年到 1990 之間,某些男人過的生活就是「早上進號子,下午上館子,晚上泡馬子」。那個時候開始流傳「台灣錢淹腳目」,那是因為熱錢大量湧進台灣、而且美國也在過度消費(雷根跟後雷根時期的繁榮)。今天不比當時,說拿到三千六的消費券會導致那個消費的流程一直進行下去、創造出更多的消費量,真的是很難讓人相信。炸雞排的確不是生活必需品──很少人買炸雞排是因為要把炸雞排當作是晚餐的主菜。但是衛生紙、沐浴乳呢?並沒有人因為有了消費券,從此上大號要多抽兩次衛生紙、從此把沐浴乳倒進浴缸洗泡沫浴,因此,還是再煩人地重複一次:消費券的確會讓消費者立即享受到某些利益,但消費券恐怕也沒辦法樂觀地創造 GDP 百分之零點六四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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