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當然是跟「婚姻」呈辯證關係:「婚外情」必須依賴「婚姻」才能夠成立、存在;如果沒有「婚姻」事先已經變成
« a priori » 的民事契約/經由法律『認證』的關係,「婚外情」就幾乎沒有在概念上還能夠再繼續存在的理由。但重點根本不在「婚外情」屢屢被鄙視、譏諷、永遠被買淫式地/賣淫式地被談論,重點根本就是「婚姻」被莫名其妙地被崇拜、被莫名其妙地被供奉……或被法律綁架住,因為「婚姻」跟「愛情」本來就是兩回事,也因為莫名其妙地崇拜/供奉「婚姻」……或被法律綁架住的「婚姻」其實就是在排斥(真正的)「愛情」。真理可能是:「婚外情」可能比「婚姻」更在乎愛情。更多人不敢去認識的真理是:「婚外情」絕對比「婚姻」更在乎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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