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星我的本業是影評人,周星星我邀請每一位部落格讀者再看一看我再重
新用白話文寫一次的〈短論:死刑之嚇阻犯罪力〉。


死刑之嚇阻犯罪力的範圍

最近這幾年,每當台灣人的新聞媒體又再炒/吵死刑問題、廢除死刑爭議,
周星星我跟社會大眾常常會聽得到以下的抱怨:「現在社會治安很糟糕」、
「社會充滿暴戾之氣」、「社會上有太多的暴力」、「像是孩子在學校碰到
霸凌」、「我們出門吃飯、購物、消費常常會碰到人家嗆聲」、「詐騙案件
層出不窮」、「精神不正常的人可能會隨機傷人」、「性騷擾之事隨時都會
碰到」……因為有以上這麼多社會威脅,故現時仍不宜廢除死刑,留住死刑
是要「嚇阻犯罪」。

但是,就是以上這些抱怨,讓反對廢除死刑的台灣人聽起來滑稽可笑。

除了精神不正常的人可能會殺死人之外,在「精神不正常的人已經殺死人」
跟「精神很正常的人已經殺死人」之外,根本就跟死刑沒有任何一丁點的關
係。

「精神不正常的人已經殺死人」跟「精神很正常的人已經殺死人」都有「已
經殺死人」的既成事實,所以,犯罪者可能會被判死刑。但是,在這之外,
「社會治安很糟糕」、「社會充滿暴戾之氣」、「社會有太多的暴力」都是
很不具體的描述,「霸凌」、「嗆聲」、「詐騙」、「販毒」、「搶劫」、
「偷竊」、「打架」、「逼車」、「性騷擾」也都不是會被判死刑的社會案
件、重大犯罪案件。搶劫便利商店,有沒有可能會被判死刑?我們大家都知
道「不會」;既然搶劫便利商店不會被判死刑,為什麼大家跟你們自己不去
搶劫便利商店?道理其實很簡單,因為搶劫便利商店還是會被法律懲罰,像
是有期徒刑,而我們真的沒有那個膽想要被判有期徒刑。

其實「搶劫便利商店會被判有期徒刑」這件事已經說了很多很多,但,想也
知道,反對廢除死刑的台灣人常常沒有想通這件事的道理。道理,「理性」
也。


難道有(無)期徒刑不算懲罰?

前幾年,有一個似乎是在南投成立的民間社團負責人看到我的部落格,看到
我在部落格寫的〈論死刑的嚇阻犯罪力〉一文,隨即在該社團臉書「很自以
為是地」批評周星星我胡說八道、胡扯;好吧,讓影評人周星星我在此作一
個大致的說明:

反對廢除死刑的台灣人會說:「支持廢除死刑」的台灣人真會胡扯,誰說死
刑沒有嚇阻犯罪力?於是,他們說:「同『理』可證」,若沒有嚇阻犯罪力
,那大家不是都去搶銀行了?

周星星我說:呵呵呵,原來「反對廢除死刑」的台灣人都沒有一丁點的邏輯
理性。周星星我能夠給出來的最佳建議就是:把任何問題都當作是一場辯論
比賽,把你們自己作出一個超大超棒的角色扮演,這樣,才能讓你們自己跳
脫出原來的思辯盲點。否則,等於一直固執在原來的站立點,當然永遠永遠
都看不到被自己的成見/偏見遮蔽住的另外一面世界。

反對廢除死刑者的碎碎唸通常是:

「『殺人』卻不判死,這是正義嗎?」
「『殺人』卻不判死,這太沒公理了!」
「『殺人』卻不判死,這不是鼓勵大家殺人嗎?」

假設在你們「反對廢除死刑者」當中有一位男人叫作「任小人」,任小人把
他情敵「王大仁」殺死了,任小人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請問,「任小人被
判二十年有期徒刑」不是懲罰嗎?不算是懲罰嗎?

說起來,不知道是不是高達九成九的反對廢除死刑的台灣人老是把「廢除死
刑」這件事當作「不懲罰」、「沒懲罰」犯罪罪犯。

再假設任小人跟某某人「李大仁」有債務糾紛,任小人刺了李大仁三刀,但
都在臀部、腿部部位,李大仁根本沒有生命危險;任小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我們可以說「三年有期徒刑」不是懲罰嗎?不算是懲罰嗎?我們可以說「怎
麼不判任小人死刑?」嗎?

周星星我一步一步推論到這邊,目的在解釋三點:

第一點,「反對廢除死刑者」常常說的「沒判死刑就沒有懲罰犯罪罪犯」是
打從一開頭就是錯的。搶銀行會被判有期徒刑是懲罰,任小人刺李大仁三刀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是懲罰,任小人把情敵王大仁殺死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也
是懲罰。拜託,多思考這第一點,周星星我再多囉嗦八個段落多作解釋就是
真的出自內心看低「反對廢除死刑者」的智能力。

第二點,大家之所以不會都跑去搶銀行,根本不是死刑的嚇阻犯罪力,因為
:ㄅ,搶銀行根本不會被判死刑;ㄆ,「搶銀行會被判有期徒刑」已經就是
「嚇阻犯罪」,我們都怕失去自由。

周星星我必須加強解釋剛剛的第二點。周星星我是個男人,是異性戀男人,
我當然會很怕失去自由。如果有同性戀男人不太介意監獄裡面會有別的男人
猛幹他(們)的屁蛋的話,周星星我也只能放棄這一類不太尋常的案例。但
如果是像我周星星這種異性戀男人的話,我不得不說『很抱歉』,我會很怕
失去自由,因為我大概會因此失去了跟女人做愛的樂趣、身體貼著身體的好
感,只因為我在服有期徒刑。可是,周星星我很不懂「反對廢除死刑者」老
是把「廢除死刑」這件事無限上綱到中華民國/台灣廢除了「懲罰殺人罪犯
」這懲罰,就如同周星星我「在監獄服有期徒刑、失去了跟女人做愛的自由
」這件事好像是在監獄裡面度假一樣。

第三點,必須澈底地把跟死刑無關的行為事件全部都排除掉。但必須延伸思
考:ㄇ,有些行為事件的動機跟故意殺人無關,但行為事件的結果可能會導
致有人死亡;縱火行為就是最經典的案例,你、我、她、他、他們當初會去
縱火,只是想給對方一個教訓,若也只是燒毀家具、機車,那也罷,罰金或
有期徒刑;若因此死了七個人、十二個人、二十個人,十成難逃死刑;但打
從一開始,死刑根本沒有嚇阻犯罪,才會有人會去縱火;ㄈ,剛剛說的「霸
凌」、「搶劫」、「逼車」、「性騷擾」,乾脆再加上「販毒」、「偷竊」
、「打架」、「詐騙」、「偷拍」、「運屍」,會有誰打從一開始就已經在
想:「我很怕死刑,所以我不應該去搶劫、逼車、性騷擾……」??沒有,
真的沒有,連「反對廢除死刑者」也沒有。必須發自內心承認這項事實:有
些我們大家一致認為的「小事」,打從一開始就跟死刑沒有任何關係。今天
,中華民國/台灣已經廢除死刑了嗎?當然沒有,但「霸凌」、「搶劫」、
「逼車」、「性騷擾」的「小事」天天都有。今天如果要算全台灣的「搶劫
」犯罪率、「性騷擾」的犯罪率,都不會跟死刑有關。要教化一個異性戀男
人不要去搶劫別人、不要去殺別人(但又殺不死),就跟他們說進監獄服有
期徒刑就沒辦法再跟女人幹來幹去,保證這一句話比死刑更有「嚇阻犯罪」
力。

今天的《中國時報》有一篇「特稿」,有點像「王自己說特稿」,犯的錯誤
就是最經典的錯誤,甚至比周星星我剛剛提到的反對廢除死刑的社團提到的
搶銀行的案例更差,因為《中國時報》「王自己說特稿」說「同『理』」,
「超速會被罰」。

交通規則的種類,周星星我在好幾年前就已經寫過,除非開車駕駛酒精濃度
過高是觸犯《刑法》之外,其它沒有一項交通違規是觸犯《刑法》、是會被
判有期徒刑;頂多都是罰錢而已。舉「超速會被罰」想要「同『理』」證明
「嚇阻犯罪」力,實在過度拙劣,沒有「理性」基礎。根本沒有台灣人之所
以不敢闖紅燈或在亮紅燈時右轉是因為想到死刑的「嚇阻犯罪」力,他們之
所以不敢闖紅燈或在亮紅燈時右轉純粹只是因為不希望被罰錢、被吊銷駕照
。周星星我跟一大堆善良的台灣人之所以不會去搶劫便利商店,是因為:一
是我們是善良人、不會去做壞事;二是我們怕失去自由、怕被判有期徒刑。


posté le samedi 23 avril MMXVI


〈短論:死刑之嚇阻犯罪力〉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100385151  

〈台灣人理盲才會選出蔡英文總統〉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100066083  

〈國發會民調   八成八反廢死〉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100066085  

〈周星星我對反廢死刑民調之判斷完全正確〉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100066087  

〈『全台灣有多少台灣人支持廢除死刑?』〉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100066089  

「巴拿馬密件」(Panama Papers, mars, avril 2016)
http://newsblog.chinatimes.com/jostar2/archive/45221  

551-479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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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什麼意思?是:孔子是在西元前 551 年生,卒於西元前 479 年,享年七十三歲。記住了嗎?

《理想國》第一卷開場
http://newsblog.chinatimes.com/jostar2/archive/40980  

〈基督教只能是新教?有沒有搞錯?〉
http://newsblog.chinatimes.com/jostar2/archive/4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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