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於昨日批准杜明郎、杜明雄、劉炎國、戴文慶、鄧國樑等五名死刑犯之執行,今日下午六點十八分起,分別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台中、台南、花蓮監獄刑場執行,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執行前係先以麻醉使受刑人失去知覺,以符合人道精神。

  本次執行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依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審查在監死刑犯有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心神喪失等應停止執行之情形,再連同卷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部長請三位次長、主任秘書、法制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及承辦人員分別檢閱卷證後,五次召集會議,重複審查有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向總統府確認有無人獲得赦免。最後參酌案發時間之遠近、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之傷痛與損害、危害社會治安之嚴重程度等,決定優先執行上述五人。審查過程,極為慎重嚴密。

  杜明郎等五人分別犯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故意殺人及殺人等罪,導致十一人死亡,四人受傷,三十餘人財物被搶(詳如附件)。每件少則二人死亡,多則五人。犯案動機或為逞獸慾對婦女強制性交而殺人,或為奪取非份之財忘恩負義濫殺無辜,甚至少女、幼童亦不放過。手段冷酷殘暴,泯滅人性,使被害人受盡痛苦折磨而死,被害人家屬陷入永難撫平之悲痛,社會大眾驚恐不安對治安喪失信心,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自有依法執行以實現社會正義之責任。


關於執行死刑與人權公約之說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揭示生命權為首要人權,並未否定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前,依法執行死刑之合法性,僅要求各國慎重使用死刑,將死刑限用於「殘害人群」或「犯罪情節重大」之罪。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批准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之保證條款」亦主張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故意造成死亡或其他極端重大結果的犯罪可判處死刑。我國目前未廢除死刑,此次執行之五名死刑犯所犯之罪,均符合此等條件。

  國際人權專家建議政府「加強努力朝向廢除死刑」、「確保判處及執行死刑之相關程序與保護措施均被謹慎遵守」,並未要求政府立即廢除死刑。本次執行案件均歷經三審法院,分別由十九名至六十七名法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詳細審閱證據,就程序及實體事項均充分調查,有律師辯護,且受審級利益保障,最後判決確定。法務部於反覆審查,確定救濟途徑已窮,無任何可暫停執行之法律依據後,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之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符合上述審慎遵守保護措施之原則。


法務部關於執行死刑之立場

  廢除死刑是近年來之國際趨勢,也是法務部長期努力之方向。惟死刑之存在,與國家政治、社會、歷史、文化等複雜因素有關,廢死非一蹴可幾,由英、法、瑞士、義大利等歐盟國家,費時數十年甚至數百年,方達成此目標,即可證明。目前國人仍有七至八成贊成維持死刑,反對者可透過研討、辯論等公開對話之方式,加強推動廢死之力量。在社會達成共識並修法廢除死刑前,法務部僅能以最審慎之態度處理,無拒絕執行之空間。

  目前我國的刑事政策,是「維持死刑,但減少使用」,以兼顧捍衛社會正義及保障人權。在減少使用方面,法務部全面檢修唯一死刑之法律規定,就相對死刑之法律亦持續檢討修正,同時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司法,加強人權觀念宣導。司法院督促各級法院審慎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並決定所有判處死刑之案件,均經過言詞辯論,以期慎重周延,足見我國對於減少死刑使用之用心及努力。

  在廢死目標尚未實現之此刻,法務部誠懇籲請反對死刑團體本諸同理心,考量部分死刑犯求死意志堅強,體察被害人家屬長期等待司法正義所受煎熬,體諒法務部在法律救濟途徑已窮之情形下必須依法行政之立場,同時理解,人權保障固為普世價值,惟刑事政策必須兼顧被害人人權,維持法律最後手段之嚴厲性,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才能維護社會秩序安定,保障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安全與福祉。


(新聞稿 le 29 avril 2014)(新聞稿 le 29 avril 2014)(新聞稿 le 29 avril 2014)


【2010 - 2014 共槍殺 27 位罪犯】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8017995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Tel quel 的頭像
    Tel quel

    就像這樣 Tel quel

    Tel que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