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我們是在上數學課嗎?我們是在菜市場買賣嗎?剛開始你說一百塊可以買六斤的蔥,搞到最後,一百塊只能買到一斤的蔥……所以你是奸商嗎?所以,請真正地搞清楚那些搞出這種歪理(從六位死刑犯變成一位死刑犯如此可以證明司法已死)的人,才真正是低能智障殺很大的白癡。
要追尋真相,請直接進入案件的「局」裡面。「局」外人,搞不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就好像在蘇建和案中,一再地舉說早有一拖拉庫的法官都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死刑、死刑,所以蘇建和等三人一定是有罪……但為什麼不進入「局」裡面作出你自己的分析,然後下判斷說是那一拖拉庫的法官才都是懶惰智障殺很大?
回到陸正案,高等法院更八審是 2005 年 4 月 8 號宣判;上訴後,總還須等待一段時間,最高法院才會駁回更八審的判決。但各位知道高等法院更九審在 2006 年 3 月 2 號宣判前,也就是自從收到最高法院駁回重審的卷宗後,總共才花多少的時間審理陸正案?才五個多月而已。據邱和順所言(見 2006 年 3 月 3 號《自由時報》),他要求傳喚的證人,高等法院合議庭傳都不傳。
自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到更十審宣判(2009 年 4 月 13 號),好歹應該也有三年的審理時間吧。我們當然不知這三年各方都在幹什麼豐功偉業;但請瞧瞧《中國時報》(2009 年 4 月 14 號)所寫:合議庭為了勘驗偵訊光碟及錄影帶,共開了卅幾次的勘驗庭……,繞來繞去,依舊圍繞在偵訊過程跟自白上,依舊不傳喚全部所有嫌疑犯以及他們的家屬、親人、朋友、同學、教師……也依舊用毫無說服力的證據(自白)判定各嫌疑犯有罪,也依舊拿不出直接的證據(指紋、凶器、屍體、目擊證人、相關的足以證明這些嫌疑犯彼此有關聯以及確實有誇張的消費行為──也就是把成功取得的一百萬贖金消費掉的消費行為──的證人)判定各嫌疑犯有罪。誰敢說面對如此重大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不混?五個多月就更九審下判決,監察院要不要查一查?
今天,剛好我一直反覆地查詢一句拉丁文諺語:
Errare humanum est, perseverare diabolicum.
犯錯是人類的天性,居過不讓則萬惡皆歸焉。(後半句之所以如此中譯,請參考《論語》〈子張篇〉)人皆會犯錯,沒有人是萬能跟完美無瑕的;但是,執著在錯誤之中,若再加上扯謊的話(為一些錯誤撒一些謊並繼續圓很多謊),則會變成一片大災難──所以子貢說位在下流則所有惡事都會匯聚過來。
不管是非常明顯的蘇建和案或尚未完全明朗的陸正案,「無罪推定」原則都必須要掌握到。那些動輒批評人權團體或性喜辱罵人權團體的人,請問那些人到底是在反什麼?請講清楚。依我看,那些人根本就是反人權。你真以為那些人是反對人權團體的「囂張」?你真不以為那些人是的的確確反人權、反對「無罪推定」原則?今天是有一群人早已先下好結論是蘇建和等三人以及邱和順等十多人「一定要有罪」,然後,所謂的找不到任何直接的證據全都變成是「早已經湮滅完證據」跟「沒有直接證據不代表沒有犯案」。怪不得哲學家米歇傅柯 (Michel Foucault) 要追求的是「非法西斯」(non-fasciste) 的社會(跟生活),因為,有那些 perseverare diabolicum 態度的人嘴硬又叫囂,怎不就是法西斯社會?
我,周星星,只是一位部落格格主(或你們喜歡稱之為部落客),讓我來說明一下為什麼我會關心陸正案。
首先,我要問:為什麼卸任總統陳水扁的案子,大家都很重視?很簡單:貪污案隸屬政治領域,本來政治領域的事務就比較容易被重視;況且,貪污案主角還是一位卸任總統,這樣的事件,這種事件,這個事件的奇異性,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中出現的話,全都一定會引起非常廣泛地矚目。今天,看此種政治領域內的貪污案,一定要將自己自政治陣營中抽身出來,一定要仔細地瞧瞧該案件的原事件的本質:就是貪污而已。這意思就是說:縱使是身為民進黨支持者,或是比較泛泛綠,都應該要用放大鏡仔細檢視這件(或這些)貪污案,因為,要大膽地說「貪污」不是泛泛綠信仰的政治價值。
其次,我要問:那為什麼其它某些案件,像是牽涉到殺人命案的社會案件,很明顯啊,大家都不重視?很簡單:不屬於政治領域的社會案件,自然就從政治的角力場中漏了出來──直接漏跟側漏都很貼切。社會案件不干自己的事,社會案件的主角是否有罪全都不干自己的事。但是,是「司法」它其實干了你、我、我們大家的事:今天,如果不是蘇建和案的「貢獻」的話(一定要加括號),當衰事摔到我們身上時,我們還能夠要求說就訊我們時應該要錄音錄影──否則你就得像衰人邱和順一樣要反過來舉證先有『刑求』之事。這就好像:平常你都漠不關心工人運動;但是當某一天你被裁員、資遣時,你難道不感謝工人運動的前輩們已經立好法律讓你在無助中還能夠領到一筆資遣費嗎?以前,司法不公,人家跟你說:「Sorry. Shit happens.」但是,如果我們大家關心司法的話,不就能夠跟你保證說「Fuck shit. Shit's gone, baby.」?
相當明顯,非常明顯:陸正案受矚目的程度遠遜於蘇建和案。而且還請注意:蘇建和案根本還沒定讞(ㄧㄢˋ),蘇建和等三人依舊仍有可能在「一拖拉庫懶惰智障殺很大」的法官手中被判死刑定讞。問題根本不是蘇建和等三人是否會被殺死;問題的根本,根本就是蘇建和等三人必須要被證明是「無罪的」──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蘇建和等三人參與汐止命案。如果,蘇建和等三人「再次被判死刑」而且還定讞的話,我相信台灣的輿論必定忿忿不平。蘇建和案是已經有果樹在那兒,各位都能採拮得到果實的超級指標個案。但是,陸正案,我已經向各位提示說這很有可能是樁殺很大的 « fiasco »(徹頭徹尾地完敗),亟需更多很多的人撥出一點時間好好地認識一下陸正案的來龍去脈。問題不是邱和順他一人是否會被殺死──高等法院更十審宣判只他一人被判死刑;問題的根本,根本就是邱和順等十餘人是否真的「無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邱和順等十餘人參與陸正案。
以上所有判斷,僅侷限在我本人的已知範圍內,不必然代表事實的真相。問題是:誰敢說他們已掌握了事實真相?
要追尋真相,請直接進入案件的「局」裡面。「局」外人,搞不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就好像在蘇建和案中,一再地舉說早有一拖拉庫的法官都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死刑、死刑,所以蘇建和等三人一定是有罪……但為什麼不進入「局」裡面作出你自己的分析,然後下判斷說是那一拖拉庫的法官才都是懶惰智障殺很大?
回到陸正案,高等法院更八審是 2005 年 4 月 8 號宣判;上訴後,總還須等待一段時間,最高法院才會駁回更八審的判決。但各位知道高等法院更九審在 2006 年 3 月 2 號宣判前,也就是自從收到最高法院駁回重審的卷宗後,總共才花多少的時間審理陸正案?才五個多月而已。據邱和順所言(見 2006 年 3 月 3 號《自由時報》),他要求傳喚的證人,高等法院合議庭傳都不傳。
自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到更十審宣判(2009 年 4 月 13 號),好歹應該也有三年的審理時間吧。我們當然不知這三年各方都在幹什麼豐功偉業;但請瞧瞧《中國時報》(2009 年 4 月 14 號)所寫:合議庭為了勘驗偵訊光碟及錄影帶,共開了卅幾次的勘驗庭……,繞來繞去,依舊圍繞在偵訊過程跟自白上,依舊不傳喚全部所有嫌疑犯以及他們的家屬、親人、朋友、同學、教師……也依舊用毫無說服力的證據(自白)判定各嫌疑犯有罪,也依舊拿不出直接的證據(指紋、凶器、屍體、目擊證人、相關的足以證明這些嫌疑犯彼此有關聯以及確實有誇張的消費行為──也就是把成功取得的一百萬贖金消費掉的消費行為──的證人)判定各嫌疑犯有罪。誰敢說面對如此重大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不混?五個多月就更九審下判決,監察院要不要查一查?
今天,剛好我一直反覆地查詢一句拉丁文諺語:
Errare humanum est, perseverare diabolicum.
犯錯是人類的天性,居過不讓則萬惡皆歸焉。(後半句之所以如此中譯,請參考《論語》〈子張篇〉)人皆會犯錯,沒有人是萬能跟完美無瑕的;但是,執著在錯誤之中,若再加上扯謊的話(為一些錯誤撒一些謊並繼續圓很多謊),則會變成一片大災難──所以子貢說位在下流則所有惡事都會匯聚過來。
不管是非常明顯的蘇建和案或尚未完全明朗的陸正案,「無罪推定」原則都必須要掌握到。那些動輒批評人權團體或性喜辱罵人權團體的人,請問那些人到底是在反什麼?請講清楚。依我看,那些人根本就是反人權。你真以為那些人是反對人權團體的「囂張」?你真不以為那些人是的的確確反人權、反對「無罪推定」原則?今天是有一群人早已先下好結論是蘇建和等三人以及邱和順等十多人「一定要有罪」,然後,所謂的找不到任何直接的證據全都變成是「早已經湮滅完證據」跟「沒有直接證據不代表沒有犯案」。怪不得哲學家米歇傅柯 (Michel Foucault) 要追求的是「非法西斯」(non-fasciste) 的社會(跟生活),因為,有那些 perseverare diabolicum 態度的人嘴硬又叫囂,怎不就是法西斯社會?
我,周星星,只是一位部落格格主(或你們喜歡稱之為部落客),讓我來說明一下為什麼我會關心陸正案。
首先,我要問:為什麼卸任總統陳水扁的案子,大家都很重視?很簡單:貪污案隸屬政治領域,本來政治領域的事務就比較容易被重視;況且,貪污案主角還是一位卸任總統,這樣的事件,這種事件,這個事件的奇異性,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中出現的話,全都一定會引起非常廣泛地矚目。今天,看此種政治領域內的貪污案,一定要將自己自政治陣營中抽身出來,一定要仔細地瞧瞧該案件的原事件的本質:就是貪污而已。這意思就是說:縱使是身為民進黨支持者,或是比較泛泛綠,都應該要用放大鏡仔細檢視這件(或這些)貪污案,因為,要大膽地說「貪污」不是泛泛綠信仰的政治價值。
其次,我要問:那為什麼其它某些案件,像是牽涉到殺人命案的社會案件,很明顯啊,大家都不重視?很簡單:不屬於政治領域的社會案件,自然就從政治的角力場中漏了出來──直接漏跟側漏都很貼切。社會案件不干自己的事,社會案件的主角是否有罪全都不干自己的事。但是,是「司法」它其實干了你、我、我們大家的事:今天,如果不是蘇建和案的「貢獻」的話(一定要加括號),當衰事摔到我們身上時,我們還能夠要求說就訊我們時應該要錄音錄影──否則你就得像衰人邱和順一樣要反過來舉證先有『刑求』之事。這就好像:平常你都漠不關心工人運動;但是當某一天你被裁員、資遣時,你難道不感謝工人運動的前輩們已經立好法律讓你在無助中還能夠領到一筆資遣費嗎?以前,司法不公,人家跟你說:「Sorry. Shit happens.」但是,如果我們大家關心司法的話,不就能夠跟你保證說「Fuck shit. Shit's gone, baby.」?
相當明顯,非常明顯:陸正案受矚目的程度遠遜於蘇建和案。而且還請注意:蘇建和案根本還沒定讞(ㄧㄢˋ),蘇建和等三人依舊仍有可能在「一拖拉庫懶惰智障殺很大」的法官手中被判死刑定讞。問題根本不是蘇建和等三人是否會被殺死;問題的根本,根本就是蘇建和等三人必須要被證明是「無罪的」──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蘇建和等三人參與汐止命案。如果,蘇建和等三人「再次被判死刑」而且還定讞的話,我相信台灣的輿論必定忿忿不平。蘇建和案是已經有果樹在那兒,各位都能採拮得到果實的超級指標個案。但是,陸正案,我已經向各位提示說這很有可能是樁殺很大的 « fiasco »(徹頭徹尾地完敗),亟需更多很多的人撥出一點時間好好地認識一下陸正案的來龍去脈。問題不是邱和順他一人是否會被殺死──高等法院更十審宣判只他一人被判死刑;問題的根本,根本就是邱和順等十餘人是否真的「無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邱和順等十餘人參與陸正案。
以上所有判斷,僅侷限在我本人的已知範圍內,不必然代表事實的真相。問題是:誰敢說他們已掌握了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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