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 2011-05-02 中國時報 【張升星】 |
蘇建和案的再審程序,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因為拖延二十年了,社會對司法凌遲麻痺無感,民眾的集體記憶模糊不清,以致輿論反應異常冷漠。顯然對於落後顢頇的司法體制,台灣百姓早已習慣逆來順受,無可奈何。 蘇建和等究竟是不是真凶?各界正反意見南轅北轍,尖銳對立。這種見仁見智的司法爭訟,並不是台灣社會所獨有,世界各國類似的司法懸案,比比皆是。不過無論案件如何棘手,在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體系,透過權責界定和專業擔當都能有效處理這些爭議。但是台灣的司法,無論是檢察部門還是審判體系,高居廟堂但推諉卸責,貌似莊嚴而怯於承擔,令人失望透頂! 先複習一下歷史。民國八十年,檢察官起訴蘇建和等共同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歷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審理,一路走來,「死」終如一。隨後辯護律師和人權團體集結聲援,強力批判司法體系草菅人命,時任法務部長的馬總統拒絕批准死刑執行,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雖然死刑定讞,可是宥於輿論壓力,三名死囚成為司法的燙手山芋,只好改依再審途徑救濟。被告等首次聲請再審,但遭駁回。二度聲請再審獲准,可是檢察官卻表示不服而提起抗告,最後在八十九年底准予再審確定,全案起死回生,重新開始。 再審程序中,高院先判無罪,但是檢察官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於是高院改判死刑,結果換成被告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後來高院二度判決無罪,檢察官又繼續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而今輿論普遍預期高院可能三度判決無罪,然後依據「速審法」規定,限制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 社會或許以為這麼複雜的法律程序,都是為了發掘真相所必要的延宕,其實這些歹戲拖棚,完全是司法濫權的傲慢與偏見! 首先,檢察官不是法官,不受「審判獨立」的保障,反而必須遵守「檢察一體」的約束,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當然應該統一意志,堅定立場。但是檢察體系在蘇案的表現,只有「荒腔走板」可以形容。求處死刑的是檢察官、要求非常上訴的也是檢察官、反對再審而提出抗告的又是檢察官、再審判決無罪提起上訴的還是檢察官!檢察官的立場竟然如此反覆,真是豈有此理?如果認為蘇建和等有罪,那麼提出三次非常上訴是為什麼?如果認為蘇建和等無罪,那麼再審判決無罪後又提出上訴是為什麼?到底是媚俗表態還是本位主義?先要「就地正法」,然後要「槍下留人」,現在又要「就地正法」,這種左右搖擺,前後矛盾的檢察體系,不是國家濫權不然是什麼?如果在法治先進國家,檢察官早就因為濫權追訴而彈劾去職,如何奢言執法? 當然,最高法院也是舞文弄墨,虛應故事,橫豎就是一招:撤銷發回!判無罪撤銷發回,判死刑也撤銷發回,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推諉卸責而缺乏擔當,除了折磨被告和下級審法官,能夠發揮什麼定紛止爭的功能?司法院為了籠絡法官的陞遷需求,放任最高法院惡性膨脹,搞了七、八十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全球第一。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這才是司法延宕的罪魁禍首。又因為不敢得罪既得利益,就搞個「速審法」替最高法院遮羞。如果要靠高院判決三次無罪才能解套,那要最高法院幹什麼?要治嗽,不是含涼涼的就有效! 討論台灣的司法議題,除了法學專業,還要有史學眼光,冶於一爐,方能窺其全豹。現在這種司法僵局到底是啥咪碗糕?看到眼睛花去,嘛是看攏嘸。作家張娟芬曾以蘇案為背景寫作〈無彩青春〉,而整個司法程序就是活生生的報導文學〈無品司法〉。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
另外請見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蘇建和案再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新聞: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34445543 |
請繼續閱讀張升星先生的文章〈最高法院的救援投手?〉
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33883036
最高法院的救援投手? 2012-08-30 01:15 中國時報 【張升星】 |
纏訟二十餘年的蘇建和案,即將在月底宣判。 依照《速審法》第八條的規定:案件繫屬超過六年,最高法院三次以上撤銷發回者,如果高等法院三次判決無罪的話,檢察官就三振出局,不能上訴。因此輿論普遍預期,本案再審程序高院第三次宣判無罪後,全案即可確定。屆時輿論搞不好還會把蘇案的無罪確定歸功於《速審法》,證明司法院高瞻遠矚,政績斐然。可見得司法院購買置入性行銷的廣告宣傳,確實具有催眠洗腦的效果。 請點閱〈最高法院的救援投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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