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作個小摘要:
案發:1987 年 12 月 21 號,即陸晉德口中的冬至,陸正在放學後被綁票。綁票後半小時,嫌犯邱和順打電話向陸家勒索五百萬。
九天後,12 月 30 號夜晚時,陸 女士在高速公路某陸橋交出一百萬贖金,陸正未遭釋回。陸姓夫妻自製嫌犯勒索電話錄音帶,在桃、竹、苗地區播放。台北的電視台,也幫忙播出此錄音帶,供民眾檢舉可疑人士。案情陷入膠著,毫無頭緒。
轉機:綁票集團中有一羅姓國中生,口風太鬆,被集團成員帶到山裡痛歐。其母親搞不清楚狀況,以為他結交壞朋友,於是為他辦休學,把他送到他住台北的舅舅家生活。此羅姓國中生見電視上仍在播送勒索電話錄音帶,口風再鬆,被他的舅舅重視(當成是真的事),向警方報警。從羅姓國中生這個線頭,追出綁票集團可能多達十多人。
1988 年 10 月,陸晉德在日記中寫說夢到陸正走回來,但臉胖了一些;嫌疑犯鄧姓國中生吃驚,向陸晉德說他前晚即夢見陸正的父親隔天會過來。嫌疑犯羅姓國中生跟陳姓國中生看到陸晉德在跟鄧姓國中生講話,馬上下跪要求陸晉德原諒他們;鄧姓國中生也跟著跪下。陸晉德仍不知道真相,問鄧姓國中生說如果陸正死的話,那陸正的屍體在哪兒;鄧姓國中生說他把陸正的屍體丟到海裡去了。
陸晉德說他也跟邱和順談過,跟吳淑貞、跟余姓國中生談過。
照此敘述,如果說所有這些嫌犯全都是被刑求過後,一一地按照警方安排的劇本向陸晉德講明、講白、敘述犯案的經過的話,似乎真的「瞎很大」。
吻合:陸晉德舉出以下十點,說明為何他個人非常確定陸正案(擄人勒贖、殺人)是這一票綁票集團所為(全文照錄):
第一,有五位嫌犯個別與我談犯案經過,相互之間沒有一絲矛盾。
第二,在個別現場表演時,他們能在廣大的新竹苗栗地區,指出同一個電話亭,說是第一個發話處。
第三,他們能說出交贖那夜,與陸母在黑暗中的對話。
第四,他們分別都能指出交贖的陸橋。
第五,他們個別均能描述包裝屍體的材料。
第六,他們個別均能帶檢警走到棄屍的海灘。
第七,他們紛紛向我下跪道歉。
第八,檢察官和我不可能刑求他們,所以他們的自白,絕對可信。最重要的是,自白之間沒有矛盾。
第九,勒贖的電話錄音,一聽就知道是邱、余兩人,不靠儀器就能聽出,儀器也證實是他們。
第十,他們無人能通過測謊機。
我要再提醒昨天我已特別強調過的第一點:我們沒有機會接觸到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所以,我們讀者一定要用辯證法,一一地檢視陸晉德 先生所說的這十點是否可能毫無外力介入。例如第九、第十點,我幾乎沒有反駁的餘地;但是,像第八點,辯證法的第一個否定即是仍有可能有他人在他們(檢察官跟陸晉德)之前先刑求過── 1994 年 9 月 29 號監察院通過彈劾十位警員跟兩位檢察官(人數夠多吧),1995 年 5 月 6 號台北地檢署更起訴其中四位警員。然後否定的否定,看全局,即是:如果連勒索電話都有錄音帶可供辨識身分的話,「刑求」變成只是插曲吧。意思是:撇開插曲──因為插曲沒有推翻全盤局面,重看其它相關證據的條件,這些條件並沒有因此被插曲更改其本質。
我只能說,在那個年代,警方只著重「自白」的證據,忽略太多物質的證據,才導致今天的陸正案一直沒有辦法定讞(ㄧㄢˋ)。但,我一個小人認為定讞或不定讞不該取決於嫌犯邱和順是否身陷死罪,而是高等法院不能以擺脫燙手山芋的心態在辦事。如果自信能取信於各方判斷,為何高等法院它自己不就定讞下來?
判決、判刑,是一個判斷;在這之前,判定某些證據是否有效,依然還是判斷──例如哪幾項自白足以有效,就幾乎足以判定嫌犯邱和順有罪。今天,檢方跟辯方互爭證據效力的問題,本來就是常事,本來也就是法院內的業務;但是法官就是要一級又一級地下判斷,哪有都更十審了,前面的十審全都有一大堆瑕疵,好讓最高法院駁回、駁回、再駁回?
我感覺,陸正案之所以跟蘇建和案比較起來,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較低,原因依舊是蘇建和案漏洞太多──所以社會大眾為之可作文章的地方多如牛毛──,而陸正案卻是在各方敘述都向社會大眾攤開來之後,不是對邱和順是否有罪存有疑慮,而是對邱和順是否無罪存有疑慮。
以上所有判斷,僅侷限在我本人的已知範圍內,不必然代表事實的真相。問題是:誰敢說他們已掌握了事實真相?
案發:1987 年 12 月 21 號,即陸晉德口中的冬至,陸正在放學後被綁票。綁票後半小時,嫌犯邱和順打電話向陸家勒索五百萬。
九天後,12 月 30 號夜晚時,
轉機:綁票集團中有一羅姓國中生,口風太鬆,被集團成員帶到山裡痛歐。其母親搞不清楚狀況,以為他結交壞朋友,於是為他辦休學,把他送到他住台北的舅舅家生活。此羅姓國中生見電視上仍在播送勒索電話錄音帶,口風再鬆,被他的舅舅重視(當成是真的事),向警方報警。從羅姓國中生這個線頭,追出綁票集團可能多達十多人。
1988 年 10 月,陸晉德在日記中寫說夢到陸正走回來,但臉胖了一些;嫌疑犯鄧姓國中生吃驚,向陸晉德說他前晚即夢見陸正的父親隔天會過來。嫌疑犯羅姓國中生跟陳姓國中生看到陸晉德在跟鄧姓國中生講話,馬上下跪要求陸晉德原諒他們;鄧姓國中生也跟著跪下。陸晉德仍不知道真相,問鄧姓國中生說如果陸正死的話,那陸正的屍體在哪兒;鄧姓國中生說他把陸正的屍體丟到海裡去了。
陸晉德說他也跟邱和順談過,跟吳淑貞、跟余姓國中生談過。
照此敘述,如果說所有這些嫌犯全都是被刑求過後,一一地按照警方安排的劇本向陸晉德講明、講白、敘述犯案的經過的話,似乎真的「瞎很大」。
吻合:陸晉德舉出以下十點,說明為何他個人非常確定陸正案(擄人勒贖、殺人)是這一票綁票集團所為(全文照錄):
第一,有五位嫌犯個別與我談犯案經過,相互之間沒有一絲矛盾。
第二,在個別現場表演時,他們能在廣大的新竹苗栗地區,指出同一個電話亭,說是第一個發話處。
第三,他們能說出交贖那夜,與陸母在黑暗中的對話。
第四,他們分別都能指出交贖的陸橋。
第五,他們個別均能描述包裝屍體的材料。
第六,他們個別均能帶檢警走到棄屍的海灘。
第七,他們紛紛向我下跪道歉。
第八,檢察官和我不可能刑求他們,所以他們的自白,絕對可信。最重要的是,自白之間沒有矛盾。
第九,勒贖的電話錄音,一聽就知道是邱、余兩人,不靠儀器就能聽出,儀器也證實是他們。
第十,他們無人能通過測謊機。
我要再提醒昨天我已特別強調過的第一點:我們沒有機會接觸到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所以,我們讀者一定要用辯證法,一一地檢視
我只能說,在那個年代,警方只著重「自白」的證據,忽略太多物質的證據,才導致今天的陸正案一直沒有辦法定讞(ㄧㄢˋ)。但,我一個小人認為定讞或不定讞不該取決於嫌犯邱和順是否身陷死罪,而是高等法院不能以擺脫燙手山芋的心態在辦事。如果自信能取信於各方判斷,為何高等法院它自己不就定讞下來?
判決、判刑,是一個判斷;在這之前,判定某些證據是否有效,依然還是判斷──例如哪幾項自白足以有效,就幾乎足以判定嫌犯邱和順有罪。今天,檢方跟辯方互爭證據效力的問題,本來就是常事,本來也就是法院內的業務;但是法官就是要一級又一級地下判斷,哪有都更十審了,前面的十審全都有一大堆瑕疵,好讓最高法院駁回、駁回、再駁回?
我感覺,陸正案之所以跟蘇建和案比較起來,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較低,原因依舊是蘇建和案漏洞太多──所以社會大眾為之可作文章的地方多如牛毛──,而陸正案卻是在各方敘述都向社會大眾攤開來之後,不是對邱和順是否有罪存有疑慮,而是對邱和順是否無罪存有疑慮。
以上所有判斷,僅侷限在我本人的已知範圍內,不必然代表事實的真相。問題是:誰敢說他們已掌握了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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