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第一我是想讓我部落格的客人能夠討論這件事,第二也覺得在那邊筆戰卻沒開發出另一族群注意這件事實在是太可惜了,所以我才沒把整段我的文字留在那個部落格。
讓我先引 woosean 的文字:「貓或許可愛,或許不可愛,但貓就是貓,貓不是人,就像魚活該被吃,老鼠活該被殺,就算你有養魚或小白老鼠,你也不至於在人家吃魚或滅鼠的時候跳出來主張鼠魚生存權,如果你這麼做,我也會尊重你,但我真的懷疑有幾個人會甩你……這裡或許有人要說:『吃魚和滅鼠都是必要之惡,這和基於純粹惡意的虐貓完全不同。』真的有那麼不同嗎?我這麼說好了,今天如果有一隻老鼠在你家走過,沒有咬東西,連大便都沒有留下半粒,而你卻打死了它,你會不會受譴責呢?恐怕不會吧。為何不會?因為老鼠被界定為『可以輕易被消滅的物種』,誰定義的?當然是我們。這定義有沒有問題?大有問題,但我相信你不在意。」(在「虐貓與悶死狗的閒聊」)
首先 woosean 提到最關鍵的問題:「定義」。在今天談動物權,很抱歉,「定義」是必要的,「定義」並非是「大有問題」,「定義」是社會能夠達成的共識。這共識,目前隨著時代、隨著社會而有不同;但是「定義」是必要的,亦即我們不能硬生生只作「人/動物」的二分法。
二○○五年二月四號《中國時報》(A15)劉新圓的文章就講「依照這群動物保護團體的論調,則他們也應該大力提倡茹素才對。」這一句非常巧妙,劉新圓只說根據動物保護團體的邏輯則應該也要怎樣怎樣,並不是直接講說我劉新圓認為也應該要怎樣怎樣。但是看看最後一段:「筆者並非為皮草護航,只是奇怪動物保護團體的『仁心仁術』為何這麼具選擇性。同樣是動物,難道豬牛羊被殺不會比熊、海獺或水貂更令人同情嗎?既然他們敢批判皮草的既得利益者,是否也有勇氣對抗數量更多、獲利更豐的肉品業者呢?」這是劉新圓的質疑,這是劉新圓的嘲諷,雖然還是沒有明白講說我劉新圓認為更應該起來對抗肉品業者、對抗肉食,但是這樣的嘲諷根本就是沒有達陣的空談,而且為什麼要嘲諷?
二○○五年二月五號《中國時報》(A15)黃宗慧的文章馬上批評劉新圓的文章。黃宗慧的文章簡單談到重點:動物的受苦。傑若米˙邊沁(Jeremy Bentham)一七八○年提到說這並不在於動物「牠們能理性嗎?」亦不在於「牠們能說話嗎?」,而是「牠們能感受苦痛嗎?」動物權的發展剛開始就是要讓動物有「免於受苦的權利」。
換句話說,不知如何談論動物權的人,就會把「人/動物」的二分法拿來用,以致出現「素食是保護動物的最高境界」這種謬論。素食者因此最清高嗎?素食者因此睥睨所有肉食者,只剩下素食者有權談動物權,肉食者請閉上嘴巴免談動物權嗎?素食的主張除了只是主張之外,它有辦法改變世俗社會、現實國家嗎?不可能。全地球兩百多個國家找不到任何一個國家(希望無誤)將肉食訂為非法。
再回到「定義」。動物不是只是「動物」兩個字而已,動物因此還要再細分。比如,貓、狗在這地球上大部分的社會裡已被視為是家庭寵物,因此已透過國家機器的立法程序將食用貓狗、虐殺貓狗、虐待貓狗訂為非法。這「定義」是我們這個社會去定義它的,如果已達成共識,為什麼是「大有問題」?換句話說,如果我們這個社會覺得食用貓狗不妥,但是食用雞鴨魚仍然妥當,那就沒錯,因為是我們這個社會在作選擇。先不要提雞鴨魚,先提牛、豬。如果我們這個社會覺得食用牛、豬妥當,那就妥當呀;但記不記得在更早之前,台灣(農業)社會其實認為食用牛肉是不妥當的?換句話說,台灣這個社會已隨著時間,伴隨著西化、伴隨著沒有教條式宗教戒律、沒有禁忌等等,台灣社會已經達到食用牛肉是妥當的共識。
隨著不同的動物,我們也將一個個案一個個案討論。比如,我馬上想到歐洲國家吃兔肉的文化。我自己吃過兔肉,非常讚,質感像雞肉。兔子,的確可以當成家庭寵物;但真的很抱歉,我觀察到的歐洲社會並未將兔子放在跟貓狗同樣等級,所以食用兔肉在歐洲社會被視為是妥當的(不過請注意兔肉的來源有很多是獵來的)。
是這樣,才叫作談動物權。把貓狗跟老鼠放在同一個等級,就像把鯨魚跟烏魚放在同一個等級,只因為牠們都是動物;這論點是不智的。
台灣民眾對於虐貓行為感到憤慨,正是因為在他們心中貓(狗)等家庭寵物最能博得同情心。但不能譴責他們「只」關心到貓狗等家庭寵物,因為他們、我都是台灣社會的一份子,台灣社會的確特別重視貓狗。假設要再舉其他動物,我們就會發現那一份同情心會遞減。比如,舉台灣黑熊,大家都知道要保育,更不要說超罕見的台灣石虎;舉獅子、老虎、獵豹(我的最愛)這些貓科動物,大家都還是覺得應該要保育;舉鱷魚,相信同情心降低很多;舉黑面琵鷺、大冠鷲等鳥類,我只確定對牠們的同情心低於對貓狗就是;舉鯨魚、鯊魚,遠在大海裡面摸不到,恐怕沒什麼人在乎;舉無尾熊,同情心又上升,因為牠很可愛,毛毛的;舉毛毛蟲,也是毛毛的,但很多人只想避開。我們是否注意到我們對哺乳動物有更多的同情心呢?這些當然就是台灣社會的共識。直接說貓狗跟雞鴨沒什麼兩樣,就不用談動物權。因為,如果一個社會沒有立法禁止食用雞鴨,是這個社會正常;但是如果一個社會,至少是我們的台灣社會,還容許食用貓狗的話,食用貓狗這行為是不符合大家(台灣人民)的期待。
以上我講的比較偏「食用」,但台灣社會也已經不能接受當眾、表演、開記者會直接斬一隻活雞的頭(雖然我不知道這是否非法),不是嗎?
Woosean 說:「你對虐貓有非常大的反應,不代表虐貓這件事情本質上多麼邪惡-事實上,沒有事情『本質上』是邪惡的,邪惡是定義出來的東西-而是因為你情感上已經傾向貓了。說得更明確一點,把貓用鐵絲捆起來或者丟進油鍋煎這種事情,人類每分每秒都在做,想想在生成珍珠的蚌殼、活吞下肚的生蠔、直接清蒸的蟳蟹、活體切片的龍蝦,要談殘酷、噁心,這些事情才是量大頻率也高的血腥事件,然而你在意嗎?不在意嘛,跟我一樣。」(在「虐貓與悶死狗的閒聊」)是呀,當情感上已經傾向貓,而沒有比較傾向生蠔,依周星星我看來才像正常人呀。如果說「沒有事情『本質上』是邪惡的,邪惡是定義出來的東西」,這我同意,所以我才說「定義」是必要的;就像戀童癖,如果社會不去定義「戀童癖」是病態的,那社會怎麼運作?我已經看到 woosean 的文字(在他的部落格),所以我不會跟他說「虐貓、殺貓是邪惡的」。請你們自己去看他的網誌,那篇網誌的結論就是他認為「動物就是動物,動物不是人」這種二分法。
關心鯨魚、鯊魚、海豚,比較著重在生態的平衡,亦即物種繼續繁衍的權利。這不是一般愛貓人士能夠同情到的問題,所以才需要動物權鬥士;比如寫文章宣揚拒絕吃魚翅。去年二月吵一個禮拜的皮草問題,暴露出台灣思考動物權的貧瘠現象(動輒要求素食等等)。
最近台灣出了一本真正關於動物權的大師、哲學家 Peter Singer 的書,去書店找找看。另外請參考以下文獻,有用。「世界動物權宣言」
附加「世界人權宣言」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