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團體應保持謹慎,切勿傾向法西斯
婦女團體應保持謹慎,切勿傾向法西斯
從《聯合晚報》第一則報導可看出,警方跟檢方都提不出直接證據。縱使婦女團體簡至潔今天上午說「婦團曾深入了解該案,清楚了解全案中女童曾遭受性侵,身心遭到巨創……」,還是可看出婦女團體「縱使曾深入了解該案」但卻沒了解到提告的檢方沒有直接的證據。
婦女團體還有什麼話說? 有滴────:「令人無法理解」、「將在收到判決主文和了解全貌後,和白玫瑰、勵馨等婦女團體共同開會,決定下一步抗爭恐龍法官的行動……」。
周星星我看到一個很明顯的矛盾:被冠上「恐龍法官」稱號的邵燕玲,當初引起譁然的判決理由之一就是「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但資深法官邵燕玲難道看不出來「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跟「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未查獲證物」差很大嗎?如果「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未查獲證物」都屬實,為何資深法官邵燕玲不提出「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未查獲證物」之類的理由,反而要提出「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這種「恐龍」理由呢?提出「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這種「恐龍」理由,反而間接承認猥褻行為的確發生過(『不能在未釐清的情況下就以強制性交論』)──但資深法官邵燕玲卻認為年齡偏大的吳姓男子/吳嫌跟年齡偏幼的三歲女童彼此之間進行猥褻行為沒辦法被證明這是違反女童意願的(但請注意喔:我周星星並不認為資深法官邵燕玲她判定那關係不是『猥褻』的;資深法官邵燕玲她可能會依照常識認定那關係是『猥褻』的,但資深法官邵燕玲她只判定那關係『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應分清楚不同的層次)──。所以,判邵燕玲為「恐龍法官」實不為過。
吳姓男子/吳嫌是否有罪,絕非我們讀者能夠斬釘截鐵輕易地能夠判斷得出來。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有多少證據就該判吳姓男子/吳嫌多少程度的罪刑/或無罪。
吳姓男子/吳嫌是否猥褻三歲女童,交由法院來判決即可。
不管怎樣,吳姓男子/吳嫌是否猥褻三歲女童的這個案件,其結局都不可能是被判死刑。這跟江國慶案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吳姓男子/吳嫌絕對不可能被判死刑;換句話說,吳姓男子/吳嫌絕對不可能會被冤殺。在這種情況下,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就有可能走向極端。反正吳姓男子/吳嫌絕對不可能會被冤殺,他再怎麼樣被冤枉也都不會激起另外一種憤慨。但如果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非得要讓法院判決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的法官才不是「恐龍法官」的話、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才是「正義已經伸張」的話,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就得再拾起江國慶案面壁思考一番。
江國慶跟吳姓男子/吳嫌都有一個共同點:他們都不是你跟我、我們。一切的一切,難道只在於一個當事人「永遠都不會變成是我」的想法嗎?
再重申一次(因為總是有很多智障很容易只從單一面向來看問題):我個人既沒有認為吳姓男子/吳嫌無罪,也沒有認為他有罪。我個人從現在已能得知的資訊來看,是沒辦法確認吳姓男子/吳嫌無罪或有罪,所以我才說:吳姓男子/吳嫌是否猥褻三歲女童,交由法院來判決即可。
但是,我卻對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很有意見。只准法院判決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只准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的法官才不是「恐龍法官」,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都已經離開人權太遠了,都已經是法西斯行徑了。
婦女團體應保持謹慎,切勿傾向法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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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性侵案 四理由更審逆轉無罪 【聯合晚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
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 1. 勘驗現場,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 2. 女童證詞前後不一 3. 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 4. 警方未查獲證物 |
檢方不服 再提上訴 高雄市吳姓男子被控 96 年間性侵三歲女童,一、二審分別被判處四年六月、七年兩個月徒刑,吳上訴,由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逆轉判決,吳姓男子獲判無罪,引起社會大譁。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他表示,此案經合議庭三位法官詳細調查後,三人一致認為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洪兆隆說明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有四點:一、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一一比對,並親自到現場勘驗,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二、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三、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獲得的答覆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四、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未查獲眼鏡、吸管等物,並採集被告唾液,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 洪兆隆指出,檢察官僅依女童的證詞,便認為被告有罪;法官則參考現場監視器等實際的證物,以及其他證人的指證,認定罪證不足。 至於吳姓被告沒有通過測謊,洪兆隆表示,測謊或可作為偵查手段,或指出偵查方向,但在審判上無法作為認定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上,便不具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他又說,此案既然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女童的證詞又不完全足以採信,合議庭因而判決被告無罪。 檢察官已再次提出上訴,法界認為,最高法院仍有可能再次發回更審。 【2011/04/01 聯合晚報】 |
婦女團體應保持謹慎,切勿傾向法西斯
婦團怒!串連抗爭行動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
針對三歲女童性侵案,更一審吳姓嫌犯被改判無罪,婦女團體今天嚴詞譴責。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簡至潔表示憤怒,她說,高院更一審判吳嫌無罪,令人無法理解。 婦女新知基金會強調,將在收到更一審判決書後,與勵馨、白玫瑰等婦團開會決定一步抗爭或援助行動。 因總統提名大法官邵燕玲,引發重大爭議後,邵燕玲當初在審理三歲女童遭吳姓男子性侵案,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將全案發回更審,不料該案在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時,吳姓嫌也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已上訴最高法院。 高雄高分院指出,更一審法官實地驗並比照路口監視系統都認為吳嫌無時間空間性侵女童,也沒到女童指控的吸管,眼鏡架等,因此認為罪證不足而判決吳嫌無罪。這項判決,再度引發婦團強烈不滿。簡至潔上午說,婦團曾深入了解該案,清楚了解全案中女童曾遭受性侵,身心遭到巨創,不明白法官如何能以無時間、空間性侵女童或無犯罪工具,或甚至一定要女童受傷累累,才能判決全案? 婦女新知、白玫瑰和勵馨基金會已針對性侵的不當判決組成合作聯盟。簡至潔表示,由於還沒收到更一審的判決全文,無法得知更一審到底是如何判的,將在收到判決主文和了解全貌後,和白玫瑰、勵馨等婦女團體共同開會,決定下一步抗爭恐龍法官的行動,並對女童做出援助。 【2011/04/01 聯合晚報】 |
從《聯合晚報》第一則報導可看出,警方跟檢方都提不出直接證據。縱使婦女團體簡至潔今天上午說「婦團曾深入了解該案,清楚了解全案中女童曾遭受性侵,身心遭到巨創……」,還是可看出婦女團體「縱使曾深入了解該案」但卻沒了解到提告的檢方沒有直接的證據。
婦女團體還有什麼話說?
周星星我看到一個很明顯的矛盾:被冠上「恐龍法官」稱號的邵燕玲,當初引起譁然的判決理由之一就是「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但資深法官邵燕玲難道看不出來「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跟「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未查獲證物」差很大嗎?如果「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未查獲證物」都屬實,為何資深法官邵燕玲不提出「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未查獲證物」之類的理由,反而要提出「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這種「恐龍」理由呢?提出「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這種「恐龍」理由,反而間接承認猥褻行為的確發生過(『不能在未釐清的情況下就以強制性交論』)──但資深法官邵燕玲卻認為年齡偏大的吳姓男子/吳嫌跟年齡偏幼的三歲女童彼此之間進行猥褻行為沒辦法被證明這是違反女童意願的(但請注意喔:我周星星並不認為資深法官邵燕玲她判定那關係不是『猥褻』的;資深法官邵燕玲她可能會依照常識認定那關係是『猥褻』的,但資深法官邵燕玲她只判定那關係『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應分清楚不同的層次)──。所以,判邵燕玲為「恐龍法官」實不為過。
吳姓男子/吳嫌是否有罪,絕非我們讀者能夠斬釘截鐵輕易地能夠判斷得出來。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有多少證據就該判吳姓男子/吳嫌多少程度的罪刑/或無罪。
吳姓男子/吳嫌是否猥褻三歲女童,交由法院來判決即可。
不管怎樣,吳姓男子/吳嫌是否猥褻三歲女童的這個案件,其結局都不可能是被判死刑。這跟江國慶案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吳姓男子/吳嫌絕對不可能被判死刑;換句話說,吳姓男子/吳嫌絕對不可能會被冤殺。在這種情況下,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就有可能走向極端。反正吳姓男子/吳嫌絕對不可能會被冤殺,他再怎麼樣被冤枉也都不會激起另外一種憤慨。但如果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非得要讓法院判決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的法官才不是「恐龍法官」的話、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才是「正義已經伸張」的話,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就得再拾起江國慶案面壁思考一番。
江國慶跟吳姓男子/吳嫌都有一個共同點:他們都不是你跟我、我們。一切的一切,難道只在於一個當事人「永遠都不會變成是我」的想法嗎?
再重申一次(因為總是有很多智障很容易只從單一面向來看問題):我個人既沒有認為吳姓男子/吳嫌無罪,也沒有認為他有罪。我個人從現在已能得知的資訊來看,是沒辦法確認吳姓男子/吳嫌無罪或有罪,所以我才說:吳姓男子/吳嫌是否猥褻三歲女童,交由法院來判決即可。
但是,我卻對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很有意見。只准法院判決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只准判吳姓男子/吳嫌有罪的法官才不是「恐龍法官」,婦女團體跟輿論/或網路上的意見現象都已經離開人權太遠了,都已經是法西斯行徑了。
性侵判決爭議 法界:沒錯判 2011-04-01 新聞速報 【中央社】 |
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因將女童性侵案發回更審,要求更審法院查明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引發爭議。有法官認為,邵的判決惹爭議是因立法問題疏漏及判決見解問題,並非錯判。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被控於民國 95 年間性侵一名三歲女童,以眼鏡、吸管等異物插入女童下體,直到女童哭喊「不要」才住手,女童回家後,因下體疼痛,在母親追問下才吐露實情。 法院一審時,雖女童推翻警訊時指控,否認遭吳男擁抱、親吻,但合議庭認為女童可能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採信女童警詢時描述,認定被告犯案,並因女童驗傷後下體沒有刮傷,只有陰唇擦傷紅腫,因而認為被告性侵沒有得逞,以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四年六個月。 二審合議庭則根據被告測謊未過、且女童下體紅腫、事後對被告產生恐懼感等,仍認定被告犯案,並認為眼鏡、手指都屬平滑物,認定被告性侵女童得逞,改依更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七年兩個月。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邵燕玲所組成的合議庭認為,若被告利用女童懵懂不解人事、可聽人擺佈的機會性侵,只成立對幼女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的「違反被害人意願」構成要件不合,因而要求查明被告「所實行違反意願的方法,具體情形為何」,不能在未釐清的情況下就以強制性交論,因而將案件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女童事後否認遭性侵,證詞前後不一,檢警事後也沒在被告家中搜出眼鏡、吸管,並根據監視器顯示的時間,認為被告沒有時間、機會犯案,因而改判被告無罪。 有法官指出,邵燕玲合議庭的判決引起爭議,主要在於判決見解與立法疏漏的問題,因現行刑法中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本來就要有違反被害人意願,邵燕玲的合議庭只是判決寫得不夠周延,且重點應放在被告有沒有施用強制力性侵,並沒有判錯的問題。10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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