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四證詞敘述了時間、地點、動機、經過,王文孝講明沒有共犯。

經過約是:三月二十三日晚,王文孝睡不著覺,跑到自家頂樓乘涼,看見隔壁鄰居吳銘漢家的頂樓加蓋門忘了鎖,於是起意進去偷錢。

偷錢的動機是:王文孝積欠部隊附近的雜貨店三萬兩千五百元,原因是打賭博電動。

王文孝從頂樓進入,經過廚房,拿了一把菜刀防衛。王文孝進入主臥室,吳銘漢醒來問他在幹什麼,王文孝心慌只好往吳銘漢身上狂砍。吳銘漢妻葉盈蘭醒來,亦遭不測。王文孝後來在臥室的衣櫃抽屜拿走六千元,把菜刀洗乾淨再放回廚房,循原路逃回家。

八一四證詞的起末如下:
81323時多,台北汐止分局打電話到軍隊(海軍:海軍陸戰隊),指王文孝涉及三二四吳銘漢、葉盈蘭命案。軍方(海軍)察看王文孝的休假記錄,王文孝的確在吳銘漢、葉盈蘭命案發生之際休假,因此迅速逮捕王文孝做筆錄,做完筆錄、收押到軍事看守所已是814凌晨240分。八一四證詞是軍方(海軍)做的筆錄、毫無警察系統參與。

依正常推論,犯人於凌晨240被收押到軍事看守所後,應該是立即睡覺、且不用參加早點名。王文孝人在八月十四日上午
1030分被吳銘漢、葉盈蘭命案專案小組借提,因此他人被送到台北汐止分局。八月十四日下午王文孝接受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官崔紀鎮訊問,做完筆錄已是1430分,周星星我稱之為八一四下午證詞(a-814-14h30« a » 是指『自白』)。八一四下午證詞大致與 Mil814 吻合:沒有共犯,以及得手新台幣六千元。八一四下午證詞(a-814-14h30)還說,他(王文孝)早在一九九一年(同一年)二月(命案前的一個月)就已經進去過吳銘漢、葉盈蘭家中偷東西。

做完八一四下午證詞,台北汐止分局警員押著王文孝去命案現場模擬作案過程,時間約是
16時。模擬作案的過程,台北汐止分局警員曾經用攝影機拍攝下來。但這一段珍貴的畫面永遠未被外人看過(士林分院檢察官崔紀鎮、王文孝他本人應該也沒看過),因為台北汐止分局在很久之後宣稱該畫面「被洗掉了」。不過,更一審(一九九三年)時,此錄影帶才又被台北汐止分局「找到了」。模擬作案的時候,在樓頂水塔下方尋得警棍一支、女用皮包一個、鑰匙一串。

王文孝去命案現場模擬完作案過程後,應是直接被押回台北汐止分局。八月十四日晚上王文孝被台北汐止分局警員訊問,
2330分做出證詞,被周星星我稱之為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

八一四晚上證詞
大致是:他(王文孝,P4)跟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忠的三位朋友共五個人在三月二十三日晚上一起出去玩,到了二十四日凌晨因為缺錢用,所以決定一起犯案。王文孝點到名的人分別是「黑點」、「黑仔」、「謝廣惠」;但王文孝不知道「黑點」、「黑仔」、「謝廣惠」的本名(全名),他說只有他弟弟王文忠(P5)才知道。換句話說,整個蘇建和案的最關鍵的三個人物:蘇建和(P1)、劉秉郎(P2)、莊林勳(P3),其全名並未出現在八一四晚上證詞中。

刑求
:一般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辯護的人都認為,王文孝(P4)應該是在16時做完命案現場模擬之後、2330分做出八一四晚上證詞(a-814-23h30)之間,被台北汐止分局警員刑求,所以才會讓 a-814-23h30 明顯地和前兩份自白 Mil814a-814-14h30 不同。

a-814-23h30
為什麼開始不一樣?因為 a-814-23h30 是在王文孝16時做完命案現場模擬之後做出的,台北汐止分局警員認為單獨王文孝一人實在無能力砍殺吳銘漢七十九刀,因此逼問王文孝共犯是誰──而且絕非「詢問」王文孝「有無」共犯,因為如果王文孝答覆說「無」共犯,恐怕也會被台北汐止分局警員退回答案再一次逼問王文孝說出共犯的名字。

不過,刑求這種東西,如果當時沒有什麼配套措施,例如審問的攝錄影畫面(影音須同步)、參與審問的所有人(含犯人)的簽名、立即的無條件地(有無申請都須請法醫立即作體檢)讓犯人驗傷,基本上就會是毫無證據。毫無證據僅只能讓台北汐止分局警員免除「刑求」的罪刑,但卻不能讓廣大民眾不抱持合理的懷疑。這就像我們一定找不出什麼戒嚴時期的警備總部的刑求證據,但能夠說警備總部從未虐過囚嗎?恐怕只有警備總部它自己才會相信,而且肉體上的警備總部早已死亡。

哪一份自白比較可信?
Mil814a-814-14h30a-814-23h30,這三份在二十四小時內做出的自白,到底該怎麼看待?基本上,周星星我認為自白的證據力已經在全世界先進國家中逐漸地降低重要性,因為自白充滿太多人的心理因素:記憶的精確度為何?說實話跟說謊話的程度該如何被判斷?

以這三份自白為例,我們可以說
Mil814a-814-14h30 相對地比較接近王文孝(P4)的真實經驗,因為他在第一時間還掰不出其它一堆有的沒的:他只能針對他經驗過的事實做出陳述。而且,如果王文孝真有共犯,為什麼王文孝要在 Mil814a-814-14h30 袒護他的共犯、沒在自白中說出他們的名字?再來,如果王文孝真有共犯,為什麼共犯是他弟弟王文忠(P5)以及王文孝他不認識的三個人(只因為王文孝他不認識的這三個人是他弟弟王文忠的朋友)?但跟自己不認識的三個人夥同自己的弟弟一起犯案,符不符合經驗法則呢?此外,如果不是在刑求的壓力下,為什麼前兩份自白透露出來的版本是A(兩份都一致),但突然在第三份,難道是良心發現(前兩次說謊讓他很自責),突然說出來的版本竟然是B?這還是不符合經驗法則。

相反地,似乎也會有人說從
a-814-23h30 開始王文孝終於開始說出實話,也就是說前兩份自白 Mil814a-814-14h30 是王文孝說謊、袒護共犯。縱使跟自己不認識的三個人夥同自己的弟弟一起犯案不符合經驗法則,但事情就是發生了,所以不能將「經驗法則」賦予物理學一般的科學定理的準確性──例如純水在攝氏零度結冰、攝氏一百度沸騰。但是如果是採納後者的說法,則起訴蘇建和(P1)、劉秉郎(P2)、莊林勳(P3)的檢方也應該要在自身維持一致性,因為事後會證明檢方也會採用「經驗法則」否定掉對他們不利的人證。況且,檢方似乎迴避在第三份自白才「良心發現地」供出共犯這問題。選擇迴避,等於是少說少錯,免得被人雞蛋裡頭挑骨頭;但這問號未免也太大了吧──尤其是檢察官、法官仍深信不疑沒有「刑求」這回事。

問題才正要開始:
a-814-23h30 並非是最最終極版本,在 a-814-23h30 之後還會再出現很多個(快要數不清的)自白。堅信 Mil814a-814-14h30 是王文孝最無誤的自白,跟堅信 a-814-23h30 開始供出共犯的自白,都缺乏證據、都僅只是用文字作評論,評論說哪一種經過會比較合理。縱使周星星我比較相信 Mil814a-814-14h30 的真實性,但是這兩份也僅只是「看看就好」,因為未來還有其它問題是牽涉到蘇建和(P1)、劉秉郎(P2)、莊林勳(P3)這三人到底有沒有在命案現場留下直接證據。

聲明
:本年表以及相關敘述,大多參考張娟芬所著《無彩青春》(台北:商周出版,2004),以及書末所附蘇友辰律師所製表格。僅只有針對敘述的評論,是周星星我個人的意見。

請參考蘇建和案年表(最可能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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