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柯原文:法國的政治轉型,我們喜歡讓這些轉型活像是政體的改變。政治
階層一般態度的後遺症是:對這政治階層來說,去執行權力(pouvoir)即是
經由歷史的必要性繼承一些權力,並且把權力保守住如同像是一種自然權利
(un droit naturel)。這也是偉大又老舊的典範法國大革命它所造成的後遺
症:這是最完美的改變,是我們夢想的且唯一的改變,而且相當值得,因為
它推翻了「舊政體」(Ancien Régime)。(周星星註:所謂『舊政體』即
指被法國大革命推翻的波旁封建王朝,因為原文第一個字母大寫,所以在中
文要加引號,專門指被法國大革命推翻的波旁封建王朝,而不是任何別的封
建王朝。)

但是呢,我們很清楚一連串新的政體把先前主權的監獄打開大門,因此我們
之間別驚訝現在在監獄裡面以及圍繞著監獄所產生的興奮興頭,也別對大聲
喊「我們應該,也將要解放每一個人」的突然被點燃起來的夢想吃驚。這些
夢想當然只是我們共享的政治想像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在弗亨內(Fresne)
、弗勒黎(Fleury)、阿希森林(Bois d'Arcy)(以上都是監獄名)發展中的
如此重要的、嚴肅的、「思慮過的」運動中,如果只看到封閉的回音以及外
部比較正確的現實它的烏托邦,那我們就大錯特錯。監獄在邊緣化人們嗎?
毫無疑問。但這並非意謂說刑罰是社會中的邊緣機構。懲罰權(le droit de
punir),如同開戰權,的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耐人辯論的權力之一————
我想說的是在每一片刻針對它的所有缺點值得被辯論的地方。懲罰權太規律
地要求以武力施展開來,而且也深深地太依賴敷衍不確實的道德觀只為了它
自己不被逼到也要敷衍不確實。它是注意到這些事的,而且也相當粗暴。

有些政策必須立刻被採取。這些政策是根據現在政壇的命令而被提出,但它
們將帶動普遍的民氣以及具備「介入活動」(engagement)的價值。主要
的宗旨,在於掃除所有權力上的濫用————端視我們怎麼樣去執行法律。
當然,是要掃除超級的濫權,但也是、而且更是要掃除慣常的平常的濫權以
及已經很順利地被機構內化的濫權。濫權,即當今慣用的手法跟拘留(在四
萬兩千名囚犯中有百分之四十是以拘留的名義被拘留)。濫權,即高度戒備
區和把它搞成像是超級監獄的行事方法。濫權,即懲罰是由刑罰官僚機構自
己決定,但在它之上完全沒有控管也沒有讓被懲罰者有申訴權。濫權,即由
法律瞧定經由單純的限制自由達到全面地廢除所有權利。

但是隨即來的是————或其實是馬上到來的是————全都要從基礎重新
談。並不是因為從以前到現在這麼長的時間我們都沒有想到要改革————
不管是法律條文方面的問題還是刑罰機構方面的問題;而是,精確地說,是
不完美的地方(即危險)的確存在,尤其是這種尚諾刀(le couteau de
Jeannot)的政治:先換掉刀柄,再換掉刀鋒。(周星星註:尚諾刀的典故
是說尚諾先把刀鋒換掉,然後又再把刀柄換掉,到最後他仍認為他持有的是
同一把刀。)

法律的其中一面是「理想主義」,但也可能是矯飾性居多:它認得它所禁止
的東西和它預先規劃好的刑責;但是呢,它是自遠處觀看,而且只用一隻無
所畏懼的眼睛觀看這些機構以及刑罰的執行面。最後,警察的作為以及在監
獄裡發生的事並未具有什麼特別的重要性,因為這些充其量都是在讓人尊敬
法律。當我們要改革某些法律條文,大家想到的是禁令的所有原則,而不是
懲罰的現實面。

法律的另外一面則是刑罰機構的「實證主義」:它有它自己的邏輯,它的先
行準則以及它所有的意圖。當我們已決定要對它作些改革,大家始終在找答
案:法律要怎樣修改一般的跟嚴格的瑣碎條文?————多多少少在心理學
、醫學或精神分析學迷思的謹慎心態下,法律如何能夠經理它自己嚴格要求
(它自己的好勝心)的懲罰呢?

如是,好歹呢,近一百五十多年來某些改革的確是帶來進步的:改革那不去
理睬如何施行處罰的法律,改革那企圖搶走權利的刑罰政體。至於法官的部
分,我聽聞一些「好法官」之說,他們現在什麼都不做,只同時地在火爐和
磨坊間競逐:他們試圖在我們執行法律的地方再次強調法律的重要性,教我
們在他們再次強調執行法律的必要性時思考他們判下來的懲罰。

現在必須要重思整體:不能再逃避現實,但也不能再輕易地接受理所當然的
任何「事情就是如此顯然」(évidence)。

定義什麼是不法行為或重新再定義什麼是不法行為完全無任何助益,對不法
行為訂下罰則也完全無濟於事————如果我們都不去理解懲罰的現實的話。
該理解的是懲罰的本質,它所有的可能性以及施行時的條件,和它所有的效
果跟我們怎樣控制它的方法。應該做的是同時間且不可分地採用刑罰之立法
以及刑罰機構。

但是仍然應該要對什麼的確應該要被懲罰的問題提問。有些的確是在法律上
該被處罰,有些又的確不是,但在這兩者之間怎樣作出具有共識的思考?我
們似乎處處防範,似乎是希望「道德觀」不被「憤怒地刺激」,也不變成變
態的「衛道」;但又顯少聞問如何不讓就業、健康、生存環境、生活變成危
險的狀況。

監獄是一種令人厭惡的處罰方式,這觀念似乎已被人們彼此所接受。但仍應
該接受「懲罰是毫無疑問的非常糟糕的讓人防止某罪行發生的方式」這觀念。
而且,也特別的是絕不要下結論說「預防為要,全拜堅固的安全機械體」,
因為這常常只不過是一種製造更多懲罰機會的方法,亦是無中生有先判定誰
是不法之徒的方法。

不要再製造更多不法之徒的人數,不管是實際上的抑或是虛擬的不法之徒,
難道是像過去我們常做的那樣將以改革的藉口來做上述事嗎?是的,本來就
是。在監獄之外發展別的懲罰方法用以取代監獄嗎?是的,可能是這樣。但
特別是要在我們的社會重新思考被懲罰者的經濟,以及介於具有懲罰權力的
公共強權和執行面之間的關係。(完)————

翻譯:周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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