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四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酒駕、竊盜、詐欺居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九十五年 753 人,九十八年是 512 人(減少 32%(附件 3)。

死刑也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並教育民眾尊重生命。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一。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清峰二十多年來為被害人的人權而奮鬥,對於被害人及家屬的傷痛感同身受,也願全力照顧。上任後隨即在去年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死亡及重傷外,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及照顧的對象,並增列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一。保護的對象還擴及家暴、兒少、外配、陸配、勞工、人口販運等被害人。對於如何更妥適照顧被害人,清峰未曾一刻忘懷。法務部捐助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社會志工,十一年來盡全力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受刑人在監獄工作也累計了三億元作為補償被害人的基金。

殺人償命!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

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1948  世界人權宣言)、「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1966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 美洲人權公約)、「任何人不得被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1989 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2005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 2008 聯合國大會決議)。

目前全世界有 104 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十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 35 個,合計 139 個國家,佔七成以上。即使維持死刑的 58 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也只有 25 個國家。在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執行死刑犯有 60 名)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超過十年)。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 102 名。廢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性與寬恕」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四分之三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五成,若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 65.5% 贊成,顯然民眾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爭取民眾的支持。

關於廢除死刑,本人與政務次長黃世銘先生的理念一致,但黃政次認為已定讞者應執行。司法人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不會稍減我對他的敬重。但從人權的角度,廢除死刑是為了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再者,司法定讞的案件,如被赦免,可不執行;若聲請釋憲、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亦可暫不執行。至於刑法 127 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的對象是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或監獄官,非負責擬定政策的政務官。
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來研議相關措施,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讓我們提出的替代措施,讓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的同時,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流。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上的恐懼。希望有朝一日當人家問到台灣還有死刑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這個美麗的島沒有死刑!(9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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