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竟,死刑的歷史真可謂殘酷到琳瑯滿目。在世界文明發展初期,例如在埃及跟希臘,背叛原宗教信仰會被處死刑;在中國,只要皇帝不爽,處死刑的範圍廣達上、下九族。縱使世界文明已發展到近期,搞婚外情的婦女不管是在東方還是是在西方全都難逃一死;男男同性戀讓人忍無可忍地判男男雙方死刑;中國國民黨把「意圖顛覆國家」的嫌疑犯處死刑,中國共產黨把「反革命」的「走資派」處死刑,原東歐共產國家(一九八九年以前)把背叛共產黨的異議份子判處死刑……

打從人類文明一開始發展,根本毫無「犯罪率」此概念同生,亦看不出來是要對哪幾位「受害者家屬」作交代。因為,死刑的本質已如上一節所言:死刑就是要殺人而已。

只有事先徹底地研究死刑的範圍,才能夠從死刑的本質推出應廢除死刑的根本理由。至於反廢死刑這一方所提出的那些理由,由於從未根本地認識死刑的本質(及其範圍),因此當然就一撥就倒。

關於死刑問題的諸多現象

周星星我本來想用浮水印疊印的效果來呈現現象,但是用小畫家畫不出來,所以改用雞蛋的形狀代表現象。

什麼現象?事實上,這才是目前諸多爭論的戰場。讓我們逐步考慮以下這幾個常見的現象。




ㄅ、死刑可嚇阻犯罪之現象

首先先提反廢死刑這一方強行為死刑賦予一個功能:「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由於此「所謂的」功能並不算在死刑的本質裡面──如果連反廢死刑這一方也都可以同意的話──,這個「所謂的」功能其實是算在浮動的現象。而且,此浮動的現象大致算在死刑的執行面以及其結果,因為反廢死刑這一方以為只要有死刑繼續再執行,或死刑執行後的確有死刑犯(可能就是殺人兇手)死亡,那麼,「死刑就可以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

問題是,全世界找不到任何一個國家其長期下來的統計數字證明「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結論其實就是:死刑跟犯罪率的問題彼此是完全無關。反廢死刑這一方非得要承認這個真理;換句話說,反廢死刑這一方在「死刑跟犯罪率的問題」上要嘛是黔驢技窮,要嘛就非得要拿出精確的數據再證明死刑跟犯罪率的問題彼此有關。我們認為,如果全世界找不到任何一個國家其長期下來的統計數字證明「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的話,那麼,台灣的反廢死刑這一方應該也無法證明死刑跟犯罪率的問題彼此有關。我們直接建議台灣的反廢死刑這一方完全揚棄「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的偽命題,並且,請理性的人建議任何要再提出「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偽命題的人要三思而後行──免得被譏「不智」。

於是,「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這個浮動的現象破裂了。當這個現象破裂後,並不表示廢死刑這一方已可證「死刑就應廢除」。現象之破裂依舊無關本質,就像前幾節所喻之公雞被射落後,我們依舊看到「死刑的本質」仍被垂掛著。



ㄆ、死刑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之現象

同樣地,反廢死刑這一方談論死刑說「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但是「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似乎也不是死刑本身的功能。以往政治犯被判死刑,政治犯並沒有製造出「受害者」,但死刑還是被判出來了──死刑到底是要給誰一個交代?無親無故的遊民被兇手殺死,兇手被判死刑,但這個死刑到底是要給誰一個交代?某些兇手到最後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十年,兇手並未被判死刑(且並未被國家機器殺死);「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此說法未實踐自身,請問反廢死刑這一方是否要立即全盤否定現有的所有刑罰制度──只因為現有的所有刑罰制度並未實踐「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此說法,因此現有的所有刑罰制度就絕對不符合正義?


很簡單:當反廢死刑這一方根本沒認識到主權之懲罰權這個大原則,就會引出抓這個打「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會癢、但是抓那個打「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卻不會癢的尷尬現象。由於反廢死刑這一方所謂的「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這個功能未能放諸案例皆準,因此並不算在死刑的本質裡面,這個「所謂的」功能其實仍是浮動的現象。

廢死刑這一方講得很明確:所有的刑罰制度,目前以懲罰違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者為立法精神。懲罰殺死無親無故的遊民的兇手,並非是為了「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而是要確保所有違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者能適宜地被懲罰。所有超過人道、人權、人民福祉的刑責,全都是無利無益兼為人民製造復仇心態(因此就是會滋生暴力)的。

同樣地,「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這個浮動的現象破裂了。當這個現象破裂後,並不表示廢死刑這一方已可證「死刑就應廢除」。現象之破裂依舊無關本質,就像前幾節所喻之公雞被射落後,我們依舊看到「死刑的本質」仍被垂掛著。

ㄇ、死刑的民意支持度偏高之現象

前面ㄅ項跟ㄆ項都是反廢死刑這一方誤以為都是死刑本身所具備的功能;廢死刑這一方可證ㄅ項跟ㄆ項都無關死刑的本質。廢死刑這一方必須要從「死刑的本質」著手擬出應該廢除死刑的理由,否則廢死刑這一方也會是懶惰,論據將不具說服力。

有了前面已經討論ㄅ項跟ㄆ項的基礎,我們開始認清:廢不廢除死刑的辯論,絕非是反廢死刑這一方提出命題後、再被廢死刑這一方證明為偽,就能夠得出必須要廢除死刑的結論。廢不廢除死刑的辯論,絕對不是在某某命題上面說「嘿嘿!我們贏了!」就必然一定要廢除死刑。

例如死刑支持度的民調數字,它當然跟死刑的本質無關──充其量它只是民意所顯示出來的對死刑支持到什麼程度的現象罷了。不管是反廢死刑這一方引用民意高度支持死刑的數據,或在未來的台灣、反正是很久很久非常久遠以後倘若廢死刑這一方引得出民意高度反對死刑的數據,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全都只不過是現象面的樣態/形象而已,全部都無關死刑的本質。

凡歐洲聯盟會員國(二十七國),全都已經廢除死刑。但是,實在很難有精確且易讀的檔案──二十七個會員國共有約二十三個各異的官方語文(尾註)──顯示這二十七個歐盟會員國在廢除死刑時當地民眾對於死刑支持度的民調數字。周星星我只好舉最容易找得到的案例:

法國在一九八一年九月(或十月正式生效)廢除死刑時,六成三的民眾希望維持死刑。依靠法國總統弗杭蘇瓦․密特朗 (François Mitterrand) 堅定的意志──密特朗在競選總統時即已表態反對死刑──,由他任命的司法部長侯貝․巴丹鐵 (Robert Badinter) 主導整個廢死刑法案並獲得左派議員(主要以社會黨員為主)居多數的國民議會通過。法國直到一九九九年,才首度出現反死刑的人口高過支持死刑者,持續至今。

比利時的馬克․杜圖 (Marc Dutroux) 案宛如是比利時的陳進興案,綁架、姦殺多位未成年少女。一九九六年六月,國會通過廢死刑法案,八月一號由比利時國王頒佈施行。幸好廢死刑法案是在杜圖案正洶湧之前通過;因為,杜圖案最高潮的時候是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號,比利時計有高達六成五的民眾支持死刑。

找出這世界上有哪一國是根據反死刑的民意高過支持死刑的民意才廢除死刑,這不是廢死刑這一方的義務,這是反廢死刑這一方的義務。因為廢死刑這一方是基於「死刑觸犯人性尊嚴」的大原則主張廢除死刑,不是基於死刑支持度的民調數字。但是反廢死刑這一方千方百計要用死刑支持度的民調數字以及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廢除死刑,那就請反廢死刑這一方盡義務舉出這世界上有哪一國是根據公民投票的結果才廢除死刑。

相反地,廢死刑這一方相信這世界上有六十多到九十多個國家(九十四是目前的數字)紛紛是在「支持死刑的民意高過反死刑的民意」的情況下廢除死刑,這現象頗堪玩味、值得探討。換言之:國家政治菁英(行政官員、立法議員)大多基於更高的道德原則廢除死刑,似乎在這世界上永遠跟大多都居多數的反廢死刑的民眾形成強烈的對比。馬英九先生 2009 5 14 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看在反廢死刑這一方的眼裡,似乎是毫不讓他們在乎的一件事。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款明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何以作總統的人急於批准該兩項公約而所謂的居絕對多數的反廢死刑這一方激動地要「誓死」反對廢除死刑?

最後關於死刑支持度的民調數字,不管是反廢死刑這一方或廢死刑這一方的支持者的人口素質──性別、年齡、學歷、職業、政治傾向,都無關死刑的本質。縱使廢死刑這一方應該能證明廢死刑這一方的人口素質偏高──學歷高、社會地位(職業)高等等,也都無關死刑的本質,也都不能反證死刑就該廢除。因為,這依舊是死刑問題的現象面。

ㄈ、廢死刑成為趨勢之現象

攤開並認識全世界廢死刑現有狀況地圖,是廢死刑這一方跟反廢死刑這一方都應盡的義務。尤其如果再看看全世界廢死刑的編年史,會更加瞭解在這三十年間廢死刑的確是無庸置疑的世界趨勢。

問題不在要追隨哪一國以及要不要跟上這個世界趨勢。所謂的全世界廢死刑現有狀況地圖,依舊是死刑問題的現象面而已,不可不知。

例如,反廢死刑這一方的阿呆會說連美國都沒廢除死刑,為何台灣要廢除死刑。問題是美國又不是台灣的阿公,幹嘛什麼都以美國為準?而且,目前美國的狀況是不在憲法中明訂死刑違憲──但這卻是在美國歷史中曾經發生過的事,也就是說美國曾經全面廢除死刑過──,但各州之間是否已廢死刑卻要一一地瞧瞧。阿呆把美國當作是台灣的阿公,但為何阿呆只把美國尚未廢除死刑的州當作是台灣的阿公,卻不把美國已經廢除死刑的州當作是台灣的阿公?反廢死刑這一方不應單純地只以效法美國為治國準則;廢死刑這一方更不應智能障礙地跟隨反廢死刑這一方起舞,以為只要打破美國是「台灣的阿公」之現象就可以廢除死刑了。

例如,反廢死刑這一方的阿瓜會說連日本都沒廢除死刑,為何台灣要廢除死刑。問題是日本又不是台灣的恩客,幹嘛什麼都以日本為準?反廢死刑這一方不應單純地只以效法日本為治國準則;廢死刑這一方更不應智能障礙地跟隨反廢死刑這一方起舞,以為只要打破日本是「台灣的恩客」之現象就可以廢除死刑了。

廢死刑這一方既不應反過來說「既然歐盟已廢除死刑,所以台灣也要廢除死刑」,也不應學習反廢死刑這一方一腳踢翻一鍋綠豆湯的撇步。什麼意思?就是反廢死刑這一方一腳就把所有政經地位偏低的國家──既然這裡面的有些國家已經廢除死刑──全貶低成不值一提的東西。真正應注意的是:即使是像美國跟日本,還有其它一大堆國家,他們之所以還沒有廢除死刑的條件或已經廢除死刑的條件到底為何?像,如果完全不考慮美國激進的基督教右派的普遍強勢,就一定會把死刑問題當作是掉下來的一塊落石,而沒注意到上方──即美國──整個岩塊是否都出現問題(例如反墮胎、反同性戀、隨隨便便就問其他公民相不相信上帝)。

正是因為要考量已經廢除死刑的條件到底為何,所以,歐洲聯盟的歷史才值得參考跟分析。看問題不是看歐盟各國像剁豬肉一樣一刀就把死刑給廢了;而是,知識界跟全體公民一起跟著國會辯論死刑問題,簽訂廢死刑的議定書,將反死刑精神列入國家憲法,將反死刑精神列入《歐洲聯盟憲法草案》(即使現在是《里斯本條約》),自發的反死刑運動(諸多反死刑非政府組織)壯大變成全球性的反死刑運動。就像我剛剛說的:不是剁豬肉一刀就完工,而是歐洲聯盟反死刑的法治精神、司法程序跟伴隨而來的人權教育特別值得台灣參考。

反廢死刑這一方當然又會再誤以為廢死刑這一方把歐盟當阿公。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反廢死刑這一方會誤以為廢死刑這一方把歐盟當阿公:那就是反廢死刑這一方根本沒有深入探討人權,視《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垃圾。

但不管怎樣,廢死刑這一方都不該以這世界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多過仍施行死刑的國家當論據、從此可證必然要廢除死刑。因為,這世界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有多少個、仍施行死刑的國家有多少個仍依舊只是死刑問題的現象面而已。

只有直指死刑的本質,直揭死刑本質的殘暴性、極虐性跟侵犯人權、侵犯人性尊嚴,方能建立「死刑不應再繼續存在」的道德信念。

暫時作一結論

死刑問題的現象面異常龐雜,隨時都會有反廢死刑這一方以及廢死刑這一方丟出來的現象議題。本章旨在告訴各位:廢不廢除死刑的辯論,不是在某一辯論議題上哪一方扳倒哪一方就能夠證出死刑之不該廢除或死刑必然可廢除。一切,都還得看哪些議題根本就是現象議題,因此一點都無關死刑的本質。不管怎麼樣,康德的理性批判,依舊是非常不錯的思考訓練。只有理性的人,才能夠明辨複雜的問題的層次,而不是劈頭開口就要對方死亡、要對方親屬被姦殺、謀殺。真不知最後所提的人類到底還有沒有在討論死刑問題。

尾註:沒有什麼東西比政治地理更有趣了。英國跟愛爾蘭共用英文,減一國;比利時共用荷蘭文跟法文,減一國;盧森堡雖共用德文、法文,但亦有盧森堡文,不減;德國跟奧地利共用德文,減一國;馬爾它島雖曾是英國殖民地而有英文之官方語言,居民亦通義大利文,但在地的馬爾它文亦是官方語言,不減;(南)塞普勒斯和希臘共用希臘文,減一國。算起來共有二十三種各異的語文。

死刑觸犯人性尊嚴。請支持反死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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