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如果反廢死刑這一方以「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的信念來反對廢除死刑,反死刑這一方就以能夠證明「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以上命題為偽來當作是廢死刑的武器(因此可證死刑是可以廢的)。錯。這只不過是反廢死刑這一方丟出一個稻草人之後,廢死刑這一方把稻草人拆散、推倒而已;廢死刑這一方依舊沒有把死刑問題攤開來好好地研究,依舊沒有把死刑牽涉到的價值問題拿出來討論。就像,周星星我也曾故意搞笑作出如下的比喻:現已有反廢死刑跟廢死刑這兩個陣營;在這兩個陣營旁邊,有一個高台,用繩索垂掛著「死刑的本質」。左邊反廢死刑這一方將一隻公雞當作是「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向右邊廢死刑這一方射過來。廢死刑這一方看到有一隻「死刑可嚇阻犯罪、死刑可降低犯罪率」的公雞飛過來,於是準備了「死刑對降低犯罪率無效」的弓箭要射落公雞。左、右陣營對幹的同時,或公雞被射落時,用繩索垂掛著的「死刑的本質」依舊仍被垂掛著。(以上比喻引用自《機飛總動員第二集》(Hot Shots ! Part deux)查理辛 (Charlie Sheen) 拿弓射公雞的畫面。)

雖然歐洲大陸幾乎已經完全廢除死刑,但是周星星我至今仍找不到一套教你辯論死刑問題、或全盤地談論價值問題的教科書(或直接就是《反死刑教戰手則》)。周星星我只好依據我自己粗淺的思考,畫出一個大藍圖,稱之為「死刑問題的大藍圖」。



死刑的本質

首先當然要問死刑的本質(la nature)。死刑的本質是:

ㄅ、殺人(tuer)。
ㄆ、讓一個人不再存有(ne plus être)、不再存在(ne plus exister)或永遠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disparaître à jamais)。
ㄇ、剝奪一個人(該存有者)的生命權(跟死亡權──有待更加探討的米歇․傅柯 (Michel Foucault) 所提出的觀念)。
ㄈ、宣示主權。

問題:死刑之「殺人」行為、讓一個人「不再存有、不再存在或永遠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剝奪公民的生命權」以及作為「宣示主權」的手段,能否再是正義?

此時,有必要再多作闡明。

一,死刑的執行手段即是殺人,殆無疑義。殺人即是死刑的本質,而非死刑的執行面的問題(後面會再詳細說明這個『死刑的執行面』);因為,死刑的目的就是要殺死「人」(存有者),也就是ㄆ所提之本質。ㄅ直指執行手段,ㄆ明示死刑之執行是要讓活生生的「人」(存有者)不再具有生命。

二,當生命權已普遍被視為公民人權(二十世紀的進展),而死刑之執行就是要讓活生生的「人」(存有者)不再具有生命,因此就已經違背人權。

三,死刑之執行亦即主權之執行。作為懲罰權,死刑被主權拿來操弄,變成是主權的生殺大權。「殺」是主權將私刑、報復(talion vendetta)收編至國家的懲罰權,「生」是主權掌握特赦之權。特赦讓活生生的「人」(存有者)罪不及死,等於是逆轉了「『死』將無法逆轉」的走向,讓活生生的「人」(存有者)再繼續活著接受懲罰。殺人是否是正義的懲罰權,另論;但不能否認死刑、懲罰權、特赦全都跟主權息息相關。

死刑的執行面及其結果

剛才提到死刑的執行即是主權之執行。周星星我已在下圖把死刑之執行畫在主權裡面;因為,很明顯,如果不把主權的範圍也畫出來,則大家在思辯死刑問題時必然不會知覺到主權的重要性。



請注意這個所謂的執行面:死刑之執行並未過問司法的審判面。也就是說,蘇建和等三人如果真被判死刑定讞並且被執行死刑,我們從這個執行面看是追不到司法的審判面。換言之,雖然蘇建和等三人無涉汐止命案(在汐止命案裡面具備清白性)應很容易被推出,但是執行死刑的後果卻是「『死』將無法逆轉」,用三秒膠把人頭黏回頭上也不可能讓死人復生。

誤判,根本不在此圖裡面。誤判是司法的審判面,死刑之執行只會把誤判直接送達「『死』將無法逆轉」,也就是說執行死刑的結果之一就是造成冤魂。只要有冤魂,就一定是不正義,無關冤魂之多或少或僅只有個位數。

我把結果畫在主權之外,是因為「『死』將無法逆轉」並非是主權所管轄的義務。但是,如果死刑所造成的「無法逆轉的冤魂」是主權有義務要避免的結果,且誤判一直都很有可能發生的話,則主權就應廢除死刑。

反廢死刑這一方必定會說有某些死刑案例絕對是鐵證如山,例如陳進興犯下的刑案罪證如山,陳進興亦坦承不諱;據此,沒有理由不判陳進興死刑。的確,面對個案,廢死刑這一方應對「陳進興是社會敗類」啞口無言。但是,反廢死刑這一方逆轉了廢死刑這一方的進程:如果廢死刑這一方認為「主權的司法審判面無法保證毫無誤判」以及「只要存有誤判的可能性就有造成冤魂的可能性(並因此造成『死』將無法逆轉)」而主張廢除「不問司法審判面存有誤判的可能性就有可能在它自己的執行面造成冤魂」的死刑。死刑應基於這一原則被廢除。死刑被廢除後,縱使是會有陳進興這樣一個個案,陳進興也只能在沒有死刑的情況下被處以極刑(例如終生監禁)。但是反廢死刑這一方卻完全不聞問「誤判、冤魂」的問題,也就是說,就算會有「誤判、冤魂」也都跟反廢死刑這一方無關、或反廢死刑這一方根本就不在乎;然後,就直接在死刑仍未廢除的情況下──因為反廢死刑這一方根本就不在乎死刑是否符合正義的問題就當然地接受了死刑跟反對廢除死刑──揚言「沒有理由不判陳進興死刑」,這種態度就純粹只在乎個案、不在乎整體──整體就是懲罰權跟刑法裁定的可符合正義的刑責,反廢死刑這一方的態度變得像是藉由國家的殺人的行為來滿足他們自己內心的動私刑的潛意識。因為,在這種潛意識中,「殘酷」、「極虐」的感覺其實是不存在在反廢死刑這一方的心中,自然就不會讓反廢死刑這一方思及人權跟正義的問題。

這樣講:如果動私刑、「殺」其他人就是人性的本質,法律(刑法)可不能順此心思形態而成立;法律之立,並非是為報復(且報復手段即為『殺』人),而是為了修正人性本質中的比較惡質的部分。

怎麼會是經由一個個案,例如經由「社會敗類」陳進興,來反推死刑是必要的?「社會敗類該死」中的「該」,其道德原則、倫理學的依據為何?反廢死刑這一方並不經由大原則的思辯來證明死刑應予保留的目的、理由為何。所謂的「找不到其它理由不判陳進興死刑」,重點在「找不到其它理由」這一句話所顯示來的智能障礙。何以廢死刑這一方找得到其它理由讓判到陳進興的死刑事先就先消失?

延伸假設:如果判死刑定讞後,卻不執行死刑好讓冤魂無法產生;判死刑後卻永不執行死刑(因為怕製造冤魂),不就形同廢除死刑?怕就怕反廢死刑這一方腦袋永遠轉不過來:看大藍圖可知,只要主權的司法審判面仍有可能誤判,並經由死刑之執行造成冤魂的話,是死刑它本身就該被主權廢除,另以其它極刑(例如終生監禁)懲罰罪犯。因為,倘有誤判、冤魂發生,反廢死刑這一方常念茲在茲的口號「受害者家屬」突然就不見了,解決問題之道──例如廢除死刑──永遠是反廢死刑這一方不想觸及的議題。

死刑的範圍

上一節提到誤判根本不在大藍圖裡面。誤判是司法的審判面,死刑之執行只會把誤判直接送達「『死』將無法逆轉」。還有一個關鍵問題也不在大藍圖裡面,那就是死刑的範圍。主權把死刑的範圍劃分好,死刑之執行依舊會把誤判、沒有誤判但並非是刑事案的死刑犯直接送達「『死』將無法逆轉」。要反廢死刑這一方先一步思及死刑的範圍,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務。

當然,很多人一想到死刑大多都先想到重大刑事案件。有兇殺案,就會有兇手,因此兇手「該」為兇殺案造成的死亡而死。但是,我們應從大原則來探討死刑問題,自然免不了要觸及死刑的範圍的問題。

如果反廢死刑這一方一想到死刑時馬上想到:ㄅ、死亡的受害者;ㄆ、受害者家屬的話,請問反廢死刑這一方:如果ㄅ不成立而且ㄆ也不成立,反廢死刑這一方會因為自己的信念已垮而倒向廢死刑這一方嗎?錯,我們在前一章大導論時已明顯見到:反廢死刑這一方永遠都會先把結論設定成「死刑不可以廢除」然後才再找其它他們願意相信的論據。

ㄅ之所以能夠不成立,很簡單:死刑犯並非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兇手。政治犯(或思想犯)就是最有代表性的範疇:蔣介石政權(或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在一九二七年開始清黨(清除共產黨員和社會主義者)後,處死數千位政治犯(此案例被編寫在尚․安貝 (Jean Imbert) 的《死刑》(La Peine de mort) 一書中;這本書幾乎是談死刑的教科書。巴黎:PUF 出版社,1993);蔣介石政權(或當時的國民黨政權)也在一九五○年代的台灣,也就是在白色恐怖時期,處死約四千五百位政治犯(引自中央研究院之研究,歡迎各位孤狗、繼續查證)。ㄅ的死亡的受害者何在?簡單:我們呼籲反廢死刑這一方應正視歷史,和我們同聲譴責當時國民黨政權的極權暴政。

ㄆ之所以能夠不成立,很簡單: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無親無故或生為同一家族。甲例:李泰安、李雙全兄弟謀殺李雙全妻陳氏紅琛。陳氏紅琛在台死亡,受害者家屬是誰?難道是陳氏紅琛的岳父,即李泰安、李雙全兄弟的父親李聚寶?舉陳氏紅琛人在越南的受害者家屬也沒用,後例就會讓人難堪。乙例:桃園有子殺母兇案,台北市有女殺父兇案,板橋有母殺嬰兇案。子殺母兇案的受害者家屬是誰?是此兒子的父親,還是母親娘家親人?女殺父兇案的受害者家屬是誰?是此女兒的母親、弟弟,還是父親的親人?母殺嬰兇案的受害者家屬是誰?是此男嬰的父親,還是男嬰的阿公?丙例:假設有無親無故的遊民被飆車仔砍死,受害者家屬是誰?換言之,反廢死刑這一方常常以「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來反對廢除死刑,或是希望死刑殺死兇手「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如果沒有受害者家屬呢?

沒有受害者家屬的話,反廢死刑這一方是否就反對用死刑殺死兇手?錯。事實上,反廢死刑這一方永遠掰得出理由要用死刑殺死兇手。可是,「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這一命題已無法全面、已無法通樂了呀!於是,我們發現到,反廢死刑這一方大概都跟馬英九先生一樣喜歡玩糢糬(這兒捏一捏再換那兒捏一捏),這種態度並不像是真正地、嚴肅地談論死刑問題。

事實上,請反廢死刑這一方注意:第一,法律之立,尤其是刑法設立之精神,重在懲罰,亦即主權之懲罰權之執行。懲罰兇手,並非是「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而是要藉此懲罰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者並因此維護社會秩序。第二,主權(或國家機器)的確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但是,同時也要向公民給出一個交代:交代事件(案件)的真相(la vérité)。反廢死刑這一方搞錯的是:主權之懲罰權之執行,並非以「殺死」兇手作為面對受害者家屬、公民的交代。實際上,當然是「不能」以「殺死」兇手作為交代。

由於以上ㄅ這一範疇能夠不成立,反廢死刑這一方面臨到如何處理「死刑的範圍」的難題。反廢死刑這一方在剛開始到底是略過「死刑的範圍」的問題,還是壓根兒根本從未想過「死刑的範圍」的問題?答案呼之欲出。

此章內容雜多,敬請再閱讀下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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