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解決曾紹慈案(或黎金芳案)。黎金芳奮力逃跑,曾紹慈當然怕黎金芳活著出去告狀(或報警),於是,曾紹慈是跑到大街上把黎金芳活生生地拖著回來,再在無法冷靜的情緒下,砍殺黎金芳超過十刀。

砍殺一個人超過十刀,算不算合理?沒什麼好多辯論的。

江吳阿銀砍殺江添財超過十八刀,算不算合理?注意囉,如果只是純粹算數學的話,而不是正眼看江吳阿銀案的話,根本,就沒有資格再繼續辯論下去。

因為請看江吳阿銀案的不尋常處:江吳阿銀她是賣豬肉的商販,動刀、剁肉幾乎是出自職業、專業的本能動作。江吳阿銀在不到十刀內,就已經殺死江添財;剩下的「刀數」,是匪夷所思地把江添財的陰莖、手掌、腳掌切下,就意義上來看,洩憤的成分居多,全都不是在肉體搏鬥中的致命刀數。

讓我們時光倒轉一下:2007 5 30 號凌晨五點,中國籍妻子賴天貴拿起菜刀猛砍台灣先生谷峰駿超過二十多刀,谷峰駿頸部幾乎斷裂。之所以會超過二十多刀,是因為谷峰駿起身反抗,才導致賴天貴殺紅眼。

今天, 2009 ,是因為江吳阿銀案看似單純,才沒有別的文章可作。但可曾有人記得惡名昭彰的汐止命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妻被砍殺七十九刀,這七十九刀已經成為全台灣最惡名昭彰的「刀數」了。汐止警察分局逮捕王文孝之後,硬是從這七十九刀再推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這三位嫌疑犯。理由是:王文孝他一個人砍不出七十九刀。

事實是:吳銘漢被砍三十七刀(大多集中在頭部和頸部,右手無名指被砍斷),葉盈蘭被砍四十二刀(頭部、頸部、背部、雙腿都有嚴重刀傷,右手掌被砍斷),合計七十九刀。

李昌鈺博士補充說(挺有教育意義),身上有七十九個刀傷,不見得一定是被砍了七十九下

用後見之明看,汐止分局的幾位不肖警察罪過真的殺很大。在睿智的輿論中,當初那些不肖警察才該被重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為,就是因為不相信其實七十九刀(吳銘漢三十七刀、葉盈蘭四十二刀)是由王文孝一人所為,才一路抓來蘇建和等三人,並刑求出一堆不是自白的自白,導致整個台灣長期背上司法不公之惡名。

我記得,曾經有國外的飛安專家說過:你要兩台客機互撞在一起,一定是很多層乳酪剛好都在某一處破了一個洞。當時的立體解說圖讓我印象超深刻:假設有五片乳酪都各有一個洞;但因為每一個洞的位置都各異,所以,你要一台飛機順著一直線通過全部的乳酪,簡直就是不可能的事。除非,第一層乳酪沒擋住飛機,讓它通過了;第二層乳酪也沒擋住飛機,讓它通過了──飛機都是直線往前飛行;到第三層乳酪,那個洞也是剛好在飛機的航線上,所以第三層乳酪也沒擋住飛機。如果每一片乳酪的洞都剛好讓那架飛機一直穿過乳酪,那麼,這架飛機最終就不得不跟另外一架飛機互撞。這個比喻,是說每一道控管程序全都出了差錯。

蘇建和案很明顯就是這樣。出於「不相信七十九刀是由一人所為」,於是開始有刑求,開始有警方擬定的劇本要蘇建和等三人簽名當作自白;一旦進入司法審理程序,司法程序全都把乳酪上的洞調整成同一個方向(全部朝有罪推定移動,而非朝無罪推定移動),自白把蘇建和等三人一直線地推向死刑,而且還死刑定讞哩。

可是,在混亂中,砍殺一個人三十七刀,跟砍殺一個人四十二刀,到底合不合理呢?有沒有這種可能性呢?有沒有可能是砍殺一個人一刀,但砍殺另一個人七十八刀?這樣會合理嗎?有沒有這種可能性呢?辦案、推論,總該遵循經驗法則吧:當你作出蘇建和等三人也有參與犯案的假設,總該模擬一下實際的犯案過程吧:根據經驗法則,五個人合夥犯案,應該會犯什麼案?擄人勒贖,或搶銀行?但是根據王文孝的自白,這五位合夥竟然只是想潛入鄰居家看有什麼東西可以偷(而且還不是已經確定鄰居家已經有黃金五百兩),而且還要先教「長腳」、「黑仔」拿出開山刀、水果刀表示他們兩位是預謀犯案的攻擊主力,再又一邊拿刀、一邊不知要從哪裡進入鄰居家,於是這五個人浩浩蕩蕩、「長腳」、「黑仔」這兩位還拿著開山刀、水果刀從一樓停機車的地方走樓梯走到樓頂,才剛好發現鄰居家的頂樓加蓋門沒有鎖,然後才魚貫地進入鄰居家看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偷……五個人擠在一個房間內狂殺一對夫婦共七十九刀,竟然吵不醒吳銘漢、葉盈蘭的兒子跟周遭鄰居,難道王文孝、王文忠還拿了一疊消音海綿頂在門口、窗口?汐止分局的不肖警察不僅不肖,也不智,跟不善:他們的智障跟不仁就此葬送蘇建和等三人的一生,還差點害他們送死。

讓我們回到江吳阿銀案。一位五十多歲快六十歲的婦人,怎可能砍殺另外一個人超過十八刀呢?嗯,一定有共犯。再看容積率:這間臥室很明顯可容納四個人以上,因此必定有共犯。再看凶器:有一把菜刀遺留在現場,可見共犯已把其它凶器帶走丟棄。再看蒐證:該臥室內僅只有江添財、江吳阿銀以及他們的孫子的毛髮遺留在現場,可見共犯已清理犯罪物證;但,這些都不減曾經有共犯一同參與犯罪的事實。

那麼,共犯是誰呢?──他們的孫子?江吳阿銀的小學同學?還是瑤瑤?

明眼人都看得出我在戲謔當初偵辦蘇建和案的辦案邏輯。

蘇建和案是否無罪,至今仍未定讞。但是,看到每一個環節全都敷衍、出錯,實在讓人痛心疾首。

陸正案發生在蘇建和案之前。如果蘇建和案是刑求所致,那麼,陸正案呢?偵辦陸正案,是在一九八八年的時候;那個時候台灣才剛解嚴一年而已。陸正案的主嫌犯邱和順跟其他一幫十多人(居然還有很多位國中生),難道沒有被刑求嗎?

就目前可得資料來看,似乎從未有人問過邱和順在陸正案之前跟之後做了些什麼事,其他人做了些什麼事,那幾天怎麼處理陸正(每一位都要互相對質);得手的一百萬贖金是怎麼樣分配跟花用?其他,像是邱和順的鄰居、親戚、友人,以及其他一幫十多人的鄰居、親戚、友人,尤其是那好幾位國中生的家人、親人、同學、教師,難道都沒有發現有任何異樣嗎?案發是在 12 21 號,沒隔多久蔣經國就在 1 13 號過世,當時,學校或多或少都還能夠掌握學生的動向吧。如果我們不去追問這些經過,就會再犯推論出「一群五個人浩浩蕩蕩地拿著大刀不知目的為何地走上樓梯走到樓頂,才剛好發現隔壁鄰居家的頂樓加蓋門沒有鎖,然後全都進去試圖要找找看有何值錢物品」的蠢事。

我很有耐心地為陸正案作了點功課。我已經開始隱約覺得,陸正案恐怕才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 « fiasco »(徹頭徹尾地完敗),比蘇建和案還更糟糕。

以上所有判斷,僅侷限在我本人的已知範圍內,不必然代表事實的真相。問題是:誰敢說他們已掌握了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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