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  FACEBOOK M'A TUER  ?

男切腹照護理師貼臉書  罰錢並停業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盧禮賓、黃福其/連線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持菜刀切腹自殺肚破腸流照片,被亞東醫院急診室女護理師何培瑄貼上臉書,當工作心得與友人分享,引發網友罵翻。醫院昨天表示將重懲,市政府衛生局認為她未尊重病人隱私,依違反「護理人員法」,對她開罰一萬兩千元、停業一個月。

新莊警分局調查,陳姓男子(卅四歲)前天上午與妻子爭吵後外出,十一時到新莊區新樹路一處空地草叢內用小菜刀切腹自殺。

消防隊據報趕往,陳姓男子腹部自戕多刀,腸子露出,傷勢嚴重,刀子留在地上。陳見警、消到場,還說「我想要死,你們為什麼要救我?」

消防局救護車立刻將他送往板橋亞東醫院急救,已經脫離險境。前晚有網友在網路上開罵,指責自稱「亞東醫院護士何培瑄」,竟把陳男腹部肚破腸流的畫面貼上臉書,還寫「哈好久沒看到我喜歡的人體了」,引發議論後,照片及臉書資料都緊急關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該護理師未尊重病患隱私,逕自將照片及對病患狀況的敘述放在個人社交網站,已違反「護理人員法」,衛生局昨天約談護理師,也要求亞東醫院加強督導護理人員。

亞東醫院公關室主任謝淑惠說,護理師深表後悔,泣不成聲,指她只是想把工作心得和友人分享,無意公布。
【2011/07/14 聯合報】
 

以上就是一個很典型的  FACEBOOK M'A TUER  的案例。

何謂  FACEBOOK M'A TUER  ?首先必須回到非常經典的這一句話:OMAR M'A TUER 。

歐瑪˙哈達(Omar RADDAD)本來是一位摩洛哥籍男園丁,為法國南部的某一位資產階級女士姬思蓮˙馬夏(Ghislaine MARCHAL)工作。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號禮拜一,歐瑪˙哈達的老闆娘姬思蓮˙馬夏被發現陳屍在自家地下室內,其中一扇門被用血字(用自己的鮮血)寫上 « OMAR M'A TUER » ,「歐瑪殺死我」的意思。但是,奇怪,文法不太對吧?怎麼不是 « Omar m'a tuée » 呢?怎麼會用 « tuée » 的動詞原型呢?自此之後, « OMAR M'A TUER » 這用法轟動全法國。

我們來研究一下。 « tuer » 當然是動詞原型;如果是過去式,比如「我殺了一隻雞」,我應這樣寫: « J'ai tué une poule. » 也因此, « tué » 可被視為如同形容詞的過去分詞,陰性應寫成 « tuée » ,比如剛才那句:「有一隻雞被宰了」, « Une poule est tuée. »

如果那位女士姬思蓮˙馬夏認為是歐瑪˙哈達殺了她,因為她是女性的關係,所以才會變成 « Omar m'a tuée » 。但為什麼在門上的血字 « OMAR M'A TUER » 全變成大寫字母而且 « tuée » 這個字用動詞原型?有專家認為因為那位女士常常玩填字遊戲,所以已經習慣用大寫字母;也是因為常寫填字遊戲的關係,才會把字寫錯成動詞原型。光這一點很說得過去,但對歐瑪˙哈達案來說,一切都太完美,歐瑪˙哈達可能不是真正的兇手。

歐瑪˙哈達案非常複雜,知名度超高,不容易用一百句話講得清楚。大致是:歐瑪˙哈達被判有罪,但過幾年後被法國總統特赦出獄,至今歐瑪˙哈達仍有有力律師為他爭取平反,向歐洲聯盟法院提出申請重新開庭審查歐瑪˙哈達案。

歐瑪˙哈達案最近被侯胥迪˙翟姆
(Roschdy ZEM)拍成電影《歐瑪殺了我》(OMAR M'A TUER, 2011),剛上映三個多禮拜而已──六月二十二號(禮拜三)上映──,歐瑪˙哈達由坎城影帝山米˙布瓦吉拉(Sami BOUAJILA)飾演。

搞懂  OMAR M'A TUER  之後,就可以搞懂  FACEBOOK M'A TUER  了。

FACEBOOK M'A TUER 的意思就是:「臉書殺了我」。

新聞中的亞東醫院急診室女護理師何培瑄,就如同周星星我在本部落格罵過的一大堆智障大學生一樣,都相繼地在網路世界上,例如在部落格(無名小站的部落格可能居闖禍第一名)上、在 YouTube 上、在 facebook 上,闖禍,闖禍。

我在本部落格罵過的一大堆智障大學生,以及新聞中的亞東醫院急診室女護理師何培瑄,幾乎都犯下兩項極大的錯誤:

第一:在被公認是闖禍之前,沒有任何人曾判斷該行為/該言行是「禍」跟闖禍的行為;

第二:沒有任何人曾判斷該行為/該言行是「禍」跟闖禍的行為,於是就把該言行放上網路,放上網路就是無止盡地不再可能被刪除,以及無知地把自己的私人世界開放開來變成是無止盡的公共領域。講白話就是「私」變成「公」或不再有「私」的可能性。

周星星我說過:「一旦人們的真實處境被 facebook 記錄下,結果就是……『毫無任何資訊能再被抹除』。」更糟的是:在 facebook 上闖過禍之後,又再被主流媒體(報紙、電視、由電視新聞而來的 YouTube 影音檔)報導;結果就是:除非闖禍的當事人當時是未成年,否則,被主流媒體報導過後,闖禍的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就永遠存在在網路上面了,「毫無任何資訊能再被抹除」。代價是什麼?恐怕只有闖禍的當事人才知道:你就永遠都能被孤狗到闖禍事蹟/或犯罪記錄。於是,網路形同一座永無止盡的前科記錄事件簿;在這座前科記錄事件簿中,被加油添醋的、被刻意塗改的資訊處處流竄,真相永遠不明──但惡名永留存,且 always (just) like the very first time...

(原發表日期:二一一年七月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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