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兩則新聞:
發回再更審 再更三審若判無罪 蘇建和案即定讞 |
2011-04-22 中國時報 【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
纏訟廿年的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最高法院撤銷再更二審判決,發回高院再更審。發回理由指出,再更二審依李昌鈺博士的重建鑑定報告,認定現場空間無法容納四人同時行凶,判蘇建和等三嫌無罪,在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上均有可議,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誤。 本案因再審及再更二審均判無罪,未來再更三審若判無罪,依刑事速審法「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蘇等三人可能會獲判無罪確定;若判有罪,則會繼續上訴最高法院。 蘇建和等三嫌的律師蘇友辰對最高院發回再更審表示「令人失望痛心」,最高院根本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證明法則,律師團將義務協助蘇建和等三人繼續爭取平反,絕不終止。 被害人吳銘漢的哥哥吳唐接則對法官的「明察秋毫」表示欣慰及感謝,義務辯護律師石宜琳表示會繼續幫忙,希望能讓沉冤得雪。 蒞庭檢察官陳玉珍說,發回更審是「意料中的事」,檢方依據相關事證,認定蘇建和三人有罪,日後也會以有罪方向論告。另三人抗辯遭刑求,但三人在警訊中並沒有自白,因此沒有刑求不當取供的問題。 蘇建和等三人在八十四年被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經律師團一再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八十九年獲准再審,九十二年第一次再審三人均獲判無罪,九十六年高院再更一審均判死刑,去年十一月再更二審又獲判無罪。 |
另外請見張升星批判審判機器跟檢查機器:htt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33883035 |
最高法院怎可跟著檢方做「有罪推定」 |
2011-04-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
最高法院又將涉及汐止吳氏夫婦命案之蘇建和等三人無罪案的二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這已是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在此之前,最高法院也不知撤銷過幾次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了。很多人也都還記得,本案也是檢方曾經在三審判決死刑定讞後三次提起非常上訴,在二審兩次判決無罪後,又均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案子。應該再問一次,我們的司法究竟怎麼了? 在刑事速審法生效後,本案再次發回的結果將是,高等法院若再判決無罪,則因已有三次判決無罪,本案即可以無罪判決確定;若是二審又判有罪,則被告仍可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積延多年的重大案件,前途仍然未卜。 最高法院此次發回更審的理由,是更審法院依據李昌鈺博士的重建鑑定報告認定現場空間無法容納四人同時行凶,判蘇建和三人無罪,但因其鑑定報告在倫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上均有可議,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錯誤,所以再度發回更審。 值得認真地問一個問題:最高法院既然認為原審不該依據李昌鈺的鑑定結果判決無罪,為什麼不能自行改判有罪確定呢?一個技術性的理由是,即使最高法院認為有罪,但應該如何量刑,是事實審法院的權責,所以要再發回;一個根本性的理由是,最高法院也不能決定有罪還是無罪,所以要發回二審重新查過。真正的問題,就出在這裡。 高等法院說是無罪,最高法院不同意,卻不以為足以認定有罪,而要高院重查,究竟是要高院查什麼,當然不是審查是否無罪,而是要高院再查查看是否有別的證據可以說有罪。說得更簡單些,就是現有的證據不夠說是有罪,於是,要二審再看看有沒有可以判定為有罪的其他證據!最高法院心裡頭是假定蘇建和等人有罪還是無罪呢?答案再明顯不過,最高法院的發回判決,就是建築在「有罪推定」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是「推定無罪」,既然有罪證據不夠,判決無罪就好了,李昌鈺鑑定不是被告是否值得採信,其實既不相關,也不重要。若不是先存著「無罪」是需要證據的前提,那裡會介意李昌鈺的「無罪」鑑定是對是錯呢?最高法院因為「推定有罪」,所以李昌鈺的無罪鑑定既不足採,就成為缺乏證據證明無罪,一定要發回更審,再找有罪證據了! 最高法院是不知道還是忘記了,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像所有文明法治國家一樣,是採取無罪推定原則的,不是「推定有罪」的,會推定有罪的是檢察官,不該是法院,最高法院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 請不要說,最高法院既不推定有罪也不推定無罪,只要原審查清楚發現真實而已!對岸的刑事訴訟就是如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看似既不推定有罪,也不推定無罪,查清楚就是了!然而,這種說法,其實是欺人之談,檢方要查清楚,就要假設有罪,才有查證的方向,法院要查清楚,一定要懷疑檢方的有罪認定是否無可質疑。不做有罪推定,就不會去找有罪的證據。不在推定無罪或推定有罪中做出選擇,就是「推定有罪」的煙幕彈!已經是民國幾年了,最高法院不懂得應該「無罪推定」? 說得再直白些,最高法院這次發回更審,連推諉責任都不是,而且根本缺乏「無罪推定」的意識,還是牢牢釘在「有罪推定」的頑固立場上,渾不自知,卻叫明眼人一眼看破手腳。 檢方會讚美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認為理所當然,也是理所當然。檢方當然希望法院「推定有罪」,也會為最高法院推定有罪鼓掌。問題是,如果最高法院是推定有罪的法院,我們其實只需要檢察官就夠了,要最高法院幹什麼? 司法院正在再一次啟動司法改革,賴浩敏院長實務經驗豐富,可不可以就從推動最高法院「無罪推定」的再教育入手,從事一次真正徹底的司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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