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案:

特赦不符合聲請冤獄賠償規定  法務部:江國慶案宜循再審程序
2011-02-03 中國時報 【林郁平/台北報導】

江國慶遭誤判槍決冤死案,總統馬英九指示行政院交法務部研議特赦等相關法律規定。法務部二日表示,研議結果認為特赦將不符合日後聲請冤獄賠償的法律規定,建議循再審程序較符合法律救濟程序。

江國慶冤死一案,有人建議可以特赦方式替江國慶平反,認為這是目前最快的程序與方法,再依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總統馬英九聽取後,立即指示行政院交法務部研究相關法律的規定。

法務部昨日表示,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江國慶的死刑判決,的確可經特赦宣告無效。

但法務部研議後指出,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因此,縱使特赦江國慶,因特赦並非冤獄賠償法所規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程序,所以未來將難符合冤獄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法務部認為,江國慶案宜循再審程序,較符合法律救濟程序規定。且國防部也已對外表示,最快六個月就可完成訴訟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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